江苏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日前印发《江苏省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旨在促进各级领导干部履行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和生态环境保护责任。
《办法》明确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对象是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主要领导干部;各级发展改革、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农业农村、水利、能源、林业等承担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和生态环境保护工作部门(单位)的主要领导干部。
离任审计内容主要涉及贯彻执行中央和地方生态文明建设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情况,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和生态环境保护重大决策情况,完成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和生态环境保护目标情况,履行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和生态环境保护监督责任情况等七个方面。
《办法》结合江苏自然资源资产特点和生态环境保护的重点内容,在中办、国办《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规定(试行)》的基础上,对审计内容进行了补充和细化,使其更具针对性、操作性和地域性。
明确了自然资源资产利用、环境治理、生态保护等方面约束性指标完成情况应主要包括最严格耕地保护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指标,生态保护红线、节能减排、环境质量、建设用地总规模、围填海总量、森林和湿地资源保护等约束性指标完成情况;
明确了大气、水、土壤污染防治等行动计划目标完成情况应主要包括打赢蓝天保卫战行动计划、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柴油车船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生态河湖行动计划等专项计划落实和完成情况;
明确了自然资源资产开发利用和生态环境保护重点项目、设施建设运营情况应主要包括重大生态保护修复、农村环境治理、资源循环利用、污水污泥处理、生活垃圾处置等项目、设施建设运营情况。
《办法》强调各地要建立健全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领导小组制度,完善由纪检监察、组织、发改、财政、人社、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农业农村、水利、审计、国资、统计和林业等多部门单位共同参与、共同推进的工作机制,最大限度形成工作合力;要建立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整改督查机制和协作配合机制,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单位的现任主要领导为审计发现问题整改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江苏坚持把开展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试点作为一项重要的改革任务,2014年以来,已对285名领导干部实施了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