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苏省生态环境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并报省委、省政府批准后正式印发。
省生态环境厅主要职责
(一)负责建立健全生态环境基本制度。贯彻执行国家生态环境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全省生态环境政策、规划并组织实施,起草生态环境地方性法规和规章草案。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并监督实施重点区域、流域、海域、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规划和水功能区划,组织制定全省各类地方生态环境标准、基准和技术规范。
(二)负责组织指导、协调全省生态文明建设工作。组织编制生态文明建设规划,开展生态文明建设考核和评价。
(三)负责重大生态环境问题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牵头协调全省范围内重特大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指导协调各市县政府对重特大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的应急、预警工作,牵头指导实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协调解决有关跨区域环境污染纠纷,统筹协调全省重点区域、流域、海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四)负责监督指导国家和省减排目标的落实。组织实施陆地和海洋各类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排污许可证制度并监督管理,确定大气、水、海洋等纳污能力,提出实施总量控制的污染物名称和控制指标,监督检查各地污染物减排任务完成情况,实施生态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
(五)负责提出生态环境领域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省财政性资金安排的意见,按省政府规定权限审批、核准全省规划内和年度计划规模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组织实施和监督工作。参与指导推动循环经济和生态环保产业发展。
(六)负责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制定大气、水、海洋、土壤、噪声、光、恶臭、固体废物、化学品、机动车等的污染防治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指导协调和监督农村生态环境保护,会同有关部门监督管理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组织指导城乡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监督指导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工作。监督指导区域大气环境保护工作,组织实施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协作机制。
(七)经省政府授权,统一履行全省范围内太湖水污染防治工作综合监管。协调解决太湖水污染防治工作的重大问题。拟订太湖水污染防治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标准和政策,参与拟订太湖水污染防治的中长期规划。组织实施国家和省有关太湖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方案。根据省政府授权,对省各有关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实施太湖水环境保护和治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八)指导协调和监督生态保护修复工作。组织编制生态保护规划,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组织制定各类自然保护地生态环境监督管理制度并监督执法。监督野生动植物保护、湿地生态环境保护等工作。监督生物技术环境安全,牵头生物物种(含遗传资源)工作,组织协调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参与生态保护补偿工作。
(九)负责核与辐射安全的监督管理。对核技术应用、电磁辐射和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会同有关部门负责放射性物质运输的监督管理,参与核事故应急处置,负责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处理工作,负责废旧放射源和放射性废物的管理,组织辐射环境监测。配合生态环境部对省内核设施安全、核材料管制和民用核安全设备实施监督管理。
(十)负责生态环境准入的监督管理。按国家和省规定组织审查重大经济和技术政策、发展规划以及重大经济开发计划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按国家和省规定审批或审查重大开发建设区域、规划、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拟订并组织实施生态环境准入清单。
(十一)负责生态环境监测工作。组织实施生态环境监测制度、规范和标准,建立生态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会同有关部门统一规划全省生态环境质量监测站点设置,组织实施生态环境质量监测、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温室气体减排监测、应急监测。组织对全省生态环境质量状况进行调查评价、预警预测, 负责全省生态环境监测网的建设和管理。
(十二)组织开展生态环境监察和督察工作。统一行使全省生态环境监察职能。建立健全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制度,组织协调省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根据省委安排,经省政府授权、对省有关部门和市、县(市、 区)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标准、政策、规划执行情况,生态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落实情况, 以及环境质量责任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提出问责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