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材料实物保护公约》(CCPNM)(以下简称《公约》)修正案日前正式生效。“世界将变得更加安全。”这是国际原子能机构总干事天野之弥做出的评价。
1987年正式生效的《公约》是目前核材料实物保护领域内唯一一个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国际条约。
《公约》修正案的生效对全球核材料实物保护乃至全球核安全形势有何重要意义?国际上特别是主要的有核国家对《公约》修正案生效持什么态度?其生效将给我国带来怎样的影响?为了解决这些问题,记者采访了环境保护部核与辐射安全中心核材料与放射性废物部副主任刘天舒。
为什么要出台《公约》修正案?
适应核材料保护新形势
“《公约》修正案的生效对加强全球核安保机制、保护核材料和核设施安全、防范核恐怖主义具有重要意义。特别是修正案明确了建立、实施和维护实物保护制度完全是各国自己的责任。”刘天舒表示,“《公约》修正案的生效有助于促进各缔约国改进国内核安保立法、完善核安保监管机制,有利于促进核安保国际合作以及原子能和平利用事业的发展。因此,国际社会尤其是有核国家对《公约》修正案生效持积极态度。”
据了解,《公约》的焦点集中在针对用于和平目的的核材料在国际运输过程中的实物保护。《公约》对核材料的含义进行了定义,并对核材料的类别进行了划分,以便各缔约国就不同类别的核材料采取不同级别的保护措施。《公约》规定,各国负有完全责任保护核材料和核设施,还应在国际运输中提供相应保护。但随着越来越多的国家开始发展自己的核项目,核材料在世界各地的流转也越发频繁,其中一部分核材料落入恐怖分子手中的风险也在增大。
随着时间的推进,《公约》的局限性日益凸显。20世纪90年代初,世界政治格局发生巨大变化,苏联解体,东欧国家政治体制发生逆转,一时间核材料与核设施的管理和保护处于失控状态,偷盗和丢失核材料的事件频发。同时,一些地区恐怖主义活动猖獗,特别是在“9·11”恐怖袭击事件之后,国际社会认识到,现有的核材料实物保护机制已经很难适应形势的要求,有必要对《公约》进行修订和补充。
经过将近6年的讨论、磋商和谈判,《公约》修正案的最终文件于2005年7月8日通过。2016年5月8日,获得102个缔约国批准的《公约》修正案正式生效。
修正案生效为何耗时11年?
各国承担义务变化较大
《公约》修正案的最终文件在2005年7月召开的《公约》缔约国大会上就已经通过,经过将近11年才得以生效,为何经历了如此漫长的过程?
刘天舒表示,原因比较复杂,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由于各国法律体系不同,遵从的法律原则也不一样。有些国家在批约之前,先要对国内的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梳理和调整,以适应《公约》修正案的要求。有些国家已经具有相对完善的核安保法律,批约的过程就要快些;二是各国的政治体制不同,倘若发生政党轮换、政府机构变化,也会影响批约进程;三是从《公约》到《公约》修正案,需要承担的义务有很大变化,要求各个缔约国设立或指定负责实施法律和监管框架的主管部门,并赋予其充分的权力、权限和财政及人力资源,以履行其所担负的责任,这可能需要较长的时间。
刘天舒介绍说,修正案在《公约》基础上主要做了如下修订:首先,其范围由原《公约》侧重核材料的国际运输延伸到核材料的国内使用、贮存和运输具有法律约束力,并涵盖了核材料和核设施的实物保护;其次,明确了实物保护的目标,即各缔约国应建立、实施和维护适用于其管辖下核材料和核设施的适当的实物保护制度,以防止盗窃和其他非法手段获取使用、贮存和运输中的核材料;确保采取迅速和综合的措施,以查找和在适当时候追回失踪或被盗的核材料;保护核材料和核设施免遭蓄意破坏;减轻或尽量减少蓄意破坏造成的放射性后果;第三,明确了建立、实施和维护实物保护制度完全是各国自己的责任,要求各缔约国应建立和维护管理实物保护的法律和监管框架,设立或指定一个或几个负责实施法律和监管框架的主管部门,对核材料和核设施实物保护采取必要的其他适当措施。
此外,修正案中提出了核材料和核设施实物保护的基本原则,要求各缔约国在合理和切实可行的范围内使用这些基本原则,并增加了关于蓄意破坏核材料和核设施的惩罚条款。
中国如何应对?
加强部门协调合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