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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政法大学教授王灿发谈《水污染防治法》修订

更新日期:2016-06-20
摘要:◆本报记者赵娜 编者按 《水污染防治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日前发布。这一修订草案跟现行的《水污染防治法》有何区别?这次修订又有哪些亮点?记者采访了中国政法大...

  ◆本报记者赵娜

  编者按

  《水污染防治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日前发布。这一修订草案跟现行的《水污染防治法》有何区别?这次修订又有哪些亮点?记者采访了中国政法大学教授、中国环境科学学会副理事长王灿发。

  亮点 1

  总体框架有变化

  修订草案以水环境质量改善为目标,紧紧围绕这一目标做出相关规定,总的框架就比原来有了很大的变化。比如,增加了很多新内容的独立篇章。

  2008年的《水污染防治法》只有8章,现在的修订草案增加到了9章。原法只有92条,修订草案增加到143条。除了“信息公开与公众参与”属于完全新增加的一章外,还对其他一些章节的名称和内容也进行了调整。比如,把原法第五章“饮用水水源和其他特殊水体保护”改成了“重要功能水体保护”,更加简洁,也更加适合水体保护的需要;把原法“水污染事故处置”改为“水环境风险监控预警与水污染事故应急处置”,扩大了内容范围。

  亮点 2

  放低公益诉讼门槛

  第七章“信息公开与公众参与”篇章里,特别强调第110条公益诉讼部分与原来不一样。增加了人民检察院可以提起公益诉讼,以前规定是辖区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的社会组织,连续从事环保公益5年才能提出公益诉讼。修订草案规定,除了人民检察院可以提起环境公益诉讼外,依法符合条件的环保社会组织都可以提起公益诉讼。

  王灿发表示:“这个改变的原因是,从新《环境保护法》实行一年多来的情况来看,提起公益诉讼的并不多,公益诉讼也没有呈井喷式爆发,没有诉权滥用的情况。为进一步发挥公益诉讼在环境保护中的作用,让更多环保组织有资格提起公益诉讼,所以这次修订放低了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门槛。”

  亮点 3

  明确党政同责、一岗双责

  在第四条“政府责任”中,增加了地方各级党政主要负责人对行政区域内水污染防治工作负责。首次把规范党政负责人的条款纳入环境法律修订草案,强调党政同责、一岗双责。

  “实际上我国很多法律仅仅对政府追究责任,但是在一些地方,项目上不上,要不要采取措施,投入多少资金,这些往往由地方党委来决定,最后却让地方政府主要负责人承担责任,从而导致了有决策权的不负责的现象。这次法律修订确定了地方各级党政主要负责人对行政区域内水污染防治工作负责,地方各级干部在履行本职岗位职责的同时,还要对分管领域的水污染防治工作负责。”王灿发说。

  对于这一点,新《环境保护法》中并没有规定把地方党委负责人纳入责任范围。这一规定是这次修订草案比较大的创新。王灿发表示,在过去法律中也基本没有这样规定过。

  亮点 4

  建立有毒有害水污染物名录

  在修订草案第四十七条中规定了“建立有毒有害水污染物名录制度”,也是这次修订草案中新增加的。草案要求,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根据水污染物对公众健康和生态环境的危害和影响程度,公布有毒有害水污染物名录,实行风险管理。

  “因为现在有毒有害的污水或废水是禁止排放的,或者采取一定治理措施、达到标准才能排放。到底哪些属于有毒有害的水污染物?往往执法时大家都搞不清楚。因此,制定有毒有害水污染物名录后,就比较容易执行。排污者、执法者都很清楚,也有利于以后的守法和执法。”王灿发说。

  亮点 5

  加强跨界流域监管

  这次修订草案对跨界流域监管做出专门规定。原法仅仅规定跨行政区域的水污染纠纷,由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协商解决,或者由其共同的上级人民政府协调解决。修订草案要求建立重点流域、区域水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联合防治、风险预警防控协调机制,实行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一监测、统一执法、统一的防治措施。

  特别值得一提的是,这次把上下游地区水污染损害责任写进了修订草案中第一百三十九条的“水污染损害民事责任”中。

  王灿发指出,原来的环境民事责任没有解决上下游人民政府之间的责任承担问题。这次新增的条款可以有效解决上下游跨界纠纷。若上游没有达到水环境质量目标,水流到下游,要给下游赔偿或者补偿。这一条在新《环境保护法》中并没有规定。

  亮点 6

  加大处罚力度

  这次修订草案规定了比较重的处罚,比如纳入按日计罚措施。虽然按日计罚在新《环境保护法》里面已有,但在以前的《水污染防治法》中是没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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