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及国计民生的重大公共政策措施,由于涉及面广、影响范围大、直接关系到公共利益和社会的和谐稳定,在出台时一定要十分慎重,确保其严肃性和权威性。要做到这一点,一个重要前提就是要依法制定出台。
机动车排放标准的制定属于涉及国计民生的重大公共政策措施。近年来,我国迅速成长为世界汽车大国,汽车工业已成为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支柱产业,由此带来的机动车排放日益增长,并成为导致大气污染日趋严峻的主要因素之一。因此,制定机动车排放标准必须权衡利弊,并严格依照相关法律法规来操作。
在新《大气污染防治法》正式实施之前,国家和地方制定、实施的一系列机动车排放标准,均按照修订前的《大气污染防治法》有关规定执行,其中明确规定了地方可以制定严于国家排放标准。但随着新《大气污染防治法》的正式实施,这一状况有了根本性的改变。
对于污染物排放标准制定,新《大气污染防治法》和新《环境保护法》中均有规定。虽然两部法律同为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但结合《大气污染防治法》的修改过程和立法本意,以及《立法法》第92条确立的“特别规定优先于一般规定、新的规定优先于旧的规定”的法律适用原则,机动车排放标准的制定,应当适用新《大气污染防治法》的特别规定,而不适用新《环境保护法》的一般规定。
按照新《大气污染防治法》第50条第三款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在条件具备的地区,提前执行国家机动车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中相应阶段排放限值,并报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可见,机动车排放管控应当由国家制定统一的标准,省级政府可以提前执行国家标准中更严的排放限制,但没有制定地方机动车排放标准的权力。因此,由环境保护部代表国家制定国Ⅵ标准,完全符合法律规定。
现有的政治、经济、文化等基本国情是一部法律在制定和修改过程中的重要依据。正在制定过程中的国Ⅵ标准充分考虑我国的国情,设立了两个阶段的排放限值,完全符合当前我国机动车产业发展和大气污染防治状况及未来发展趋势,很好地体现了依法施政的精神,它不但可以满足各地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有效管理的需要,也有利于实施统一、有效的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