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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名录来规范危险废物管理

更新日期:2016-06-30
摘要:金隅集团北京水泥厂利用水泥窑协同处置危险废物。本报记者邓佳摄 《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16版)(以下简称《名录》)近日由环境保护部联合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安部向社...

 用名录来规范危险废物管理

金隅集团北京水泥厂利用水泥窑协同处置危险废物。本报记者邓佳摄

  《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16版)(以下简称《名录》)近日由环境保护部联合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安部向社会发布,自2016年8月1日起施行。为此,本报记者专访了参与《名录》编写工作的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技术研究所首席研究员、所长王琪,对《名录》涉及的相关内容进行分析和解读。

  ◆本报记者李维

  中国环境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自2008年修订实施以来,对加强我国危险废物管理起到了重要的基础支撑作用。我国曾几次修订这一《名录》,本次修订《名录》的背景又是什么?

  王琪:在最初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制度时,由于是全部借鉴国外成熟经验,同时又缺乏基础研究,当时国内没有任何依据和研究基础,于是就把《巴塞尔公约》里包含的危险废物名录作为我国的第一版危险废物名录。

  但是这一版的名录只能用作对危险废物进行分类,并不能用作鉴别。毕竟危险废物是指列入危险废物名录或经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具有危险废物特性的物质。到2000年左右,有人提出要修订这个名录,对其进行细化。

  于是,2008年就颁布了第二版名录。这一版名录借鉴了美国、日本、欧盟这三大体系的危险废物名录,对其进行筛查合并。这一版名录的进步就是明确了废物的产生源,给管理提供了依据。比如我们知道化工厂产生的废物种类繁多,对企业来讲,都是把废物混在一起进行管理。第二版的名录就明确了具体是化工厂的哪一个工艺产生的废物是危险废物,这就为企业和管理者明确了监管的对象。

  到了2014年,“两高”《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实施后,2008年版《名录》已不能满足我国危险废物管理的需求。有统计显示,“两高”司法解释后,40%~50%的受理案件都是有关危险废物的,需要公安、环保部门做大量的鉴别工作,这时候大家发觉名录很难使,毕竟这些名词、工艺都是翻译过来的,每个国家的工业体系不同,管理的侧重点也不同,因此对废物的认识程度也不一样,当时也只是简单的翻译,真正使用的时候就会带来很大不便,因此修订名录迫在眉睫。

  于是我们结合环境保护部科技司组织开展的一些有关危险废物课题的研究成果,针对原《名录》中存在的一些问题和危险废物管理中提出的需求,对《名录》进行了部分修订。

  修订内容主要包括:一是将前述研究课题中通过风险评价明确了对环境可能产生不良影响的固体废物补充进《名录》,并删除了一部分重复、不存在等不合理的固体废物种类。二是将部分大类做了调整,如将原有的“HW06 有机溶剂废物”、“HW41 废卤化有机溶剂”和“HW42废有机溶剂”三大类调整合并成现有的“HW06 废有机溶剂与含有机溶剂废物”;原有的“HW43 含多氯苯并呋喃类废物”、“HW44 含多氯苯并二恶英类废物” ,由于分类不合理而且废物针对性不强,将其删除;增加了“HW50 废催化剂”一大类。三是增加了《危险废物豁免管理清单》。

  中国环境报:这次的名录与以往不同,一个很大的亮点就是新增了一个《危险废物豁免管理清单》,这个豁免清单的作用有哪些?

  王琪:豁免清单仅豁免了危险废物特定环节的部分管理要求,但是并没有豁免其危险废物的属性和危险废物管理的其他程序。比如以前的垃圾填埋场在接收飞灰填埋时,需具备危废处理处置相关许可证,在此文件后,生活垃圾填埋场不需要申请经营许可证,仅此而已。豁免清单的目的是对危险废物进行分类管理。

  没有豁免清单的名录在操作时存在一些问题。拿焚烧飞灰举个例子,焚烧飞灰是危险废物,虽然现在我们明确了它可以选择的很多合理去向,比如进入生活垃圾场填埋处理、进入水泥窑去生产水泥等,但按照现有的法规体系,垃圾填埋场、水泥生产企业必须申请经营许可证才能处理飞灰,对企业来讲,管理压力较重,使得这些企业缺乏处理飞灰的积极性,飞灰的无害化妥善处置无法落到实处。因此企业希望把飞灰从危险废物拿掉。但是因为社会对飞灰的关注度较高,它也确实存在一定危害,比如含有重金属。因此,我们就采用豁免的方式解决这一问题,生活垃圾焚烧飞灰的豁免权则仅是在生活垃圾填埋场处置过程及水泥窑协同处理过程中发挥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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