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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细化生态环境损害追责

更新日期:2016-07-05
摘要:本报记者钟奇振 通讯员陈昊广州报道 广东省委、省政府日前印发《广东省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明确实行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

  本报记者钟奇振 通讯员陈昊广州报道 广东省委、省政府日前印发《广东省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明确实行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制,对违背科学发展要求、造成生态环境和资源严重破坏的责任人,不论其是否已调离、提拔或者退休,都必须严格追责。

  《细则》明确,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要将资源消耗、环境保护、生态效益等情况作为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综合运用自然资源资产审计和环境、资源保护督察结果,对在生态环境和资源方面造成严重破坏负有责任的干部不得提拔使用或者转任重要职务。

  对地级以上市、县(市、区)党政主要领导,《细则》明确规定,地区和上一级有关部门在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协作方面推诿扯皮,地区之间在涉及跨行政区域的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方面不协作、不配合,主要领导成员不担当、不作为,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其责任。同时对违反主体功能区定位、突破资源环境生态红线,不顾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盲目决策造成严重后果的,也将追究党政主要领导责任。

  《细则》还明确了乡镇(街道)一级党政领导成员的责任。对当事人通风报信,干扰、阻碍上级机关监督检查的,对违法排污等行为隐瞒不报、制止不及时、纵容包庇,造成严重后果等行为都要追究相应责任。

  此外,《细则》还明确,在制定或者执行造成生态环境损害决策过程中,明确提出反对意见或者如实反映情况的;严重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事件发生后,积极采取措施,有效减轻生态环境和资源损害的;由于不可抗拒的原因,依法履行职责并及时采取措施,仍然不能避免对生态环境和资源造成损害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予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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