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费改税助力河北治水

更新日期:2016-07-12
摘要:作为全国唯一的水资源税改革试点省份,河北省于今年7月1日起实施水资源税改革试点。费改税,将对河北治水带来哪些影响?对此,记者进行了深入采访。 费改税,以刚性手段推进...

作为全国唯一的水资源税改革试点省份,河北省于今年7月1日起实施水资源税改革试点。费改税,将对河北治水带来哪些影响?对此,记者进行了深入采访。

  费改税,以刚性手段推进节水

  河北水资源严重短缺,且存在浪费现象。据统计,河北省人均水资源量匮乏,仅是全国平均水平的1/7,地下水超采问题及超采面积均占全国1/3,是超采量最为严重的地区。长期地下水超采造成地下水位下降、地面沉降和地裂等问题,严重威胁生态环境和可持续发展。

  河北省财政厅副巡视员赵建国介绍说,实施水资源税改革试点以后,取水行为将由原来的缴费模式转为新的缴税模式。

  “水资源税的纳税人为取用地表水、地下水的单位和个人,是原应缴纳水资源费的缴费人范围。水资源税实行的是从量计征,税额标准区分行业和地区实行差别化税率。除特种行业用水和农业用水外,直接取用地表水的单位和个人基本由水资源费平移为水资源税。水资源税开征后,河北省水资源费标准降为零,对于上述纳税人来说只是将原来的缴纳水资源费改为缴纳水资源税,总体上不增加生产、生活合理用水的负担。”赵建国说。

  “过去,河北用水以水资源费的形式收取,其强制性与规范性较弱,容易使水资源的开采者与使用者忽视了节约用水的作用,也制约水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导致地下水资源过度开采问题日益严重。”河北省地税局相关负责人表示,“实施水资源税改革,可以利用税收刚性手段,有效调节用水需求,推进水资源节约利用,缓解水资源供需矛盾,鼓励使用非常规水源,抑制地下水使用,促进水环境改善,保障水资源安全,进一步促进全社会节水增效。”

  差别化,以税收杠杆遏止超采

  为实现水资源费改税的平稳过渡,河北水资源税延续了水资源费的规定,征税对象主要是地表水和地下水,暂不包括淡化海水。同时,河北省对取用地下水的单位和个人,区分非超采区、一般超采区和严重超采区及公共供水覆盖范围内外,制定了不同的税额标准。

  记者从河北省财政厅了解到,根据河北省地下水超采严重、南水北调水资源利用不充分等实际情况,河北省规定,地表水税额标准平均不低于每立方米0.4元,地下水税额标准平均不低于每立方米1.5元,充分发挥税收杠杆调节作用,严格控制地下水过量开采,抑制不合理需求,对特殊行业、超计划用水、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取用地下水以及在地下水超采地区取用地下水,按一定倍数征收水资源税,以促使企业合理用水,迫使企业拓宽工业用水途径。

  “开征水资源税,可以保护和促进国有自然资源的合理开发与利用,促进全社会重视节约用水。”河北省地税局税政处负责人介绍,水资源税改革后,对高耗水行业、超过批准计划用水的以及在地下水超采地区取用地下水的,适当提高税额标准。水资源费改税不会增加正常居民生活用水负担,对老百姓正常生活用水没有影响;对规定限额内的农业生产取用水,免征水资源税。对超过规定限额的农业生产取用水,从低制定税额标准。

  强对接,保税费转换平稳过渡

  全面掌握水资源税税源、完整交接试点纳税人信息,是做好试点工作的基础和前提。为了全面掌握水资源税税源、完整交接试点纳税人信息,河北省地税局联合水利部门组织了全省取用水情况调查,根据纳税人名单及其取用水情况、取水点数量、自备井开凿情况等进行了拉网式摸底,彻底摸清取用水户底数,核实水源类型、许可水量、取水设施等信息。

  为强化基础管理,做好试点纳税人信息交接工作,河北省地税局、河北省水利厅制定下发了《河北省水资源税试点纳税人信息交接方案》,按照“属地移交、县级核实、市局备案”的原则,组成联合调查组确认纳税人信息,做好征管信息交接工作,坚决避免“两不管”的真空地带,确保税费转换无缝对接、平稳过渡。

  按照交接方案,信息移交工作分3步进行。第一步移交全部已取得取水许可的取用水户信息,主要包括纳税人基本情况、取水许可情况、年度取用水计划情况、近期取用水情况等;第二步移交未办理取水许可但缴纳水资源费的原缴费人,由水行政主管部门在责令其限期申办取水许可后向地税部门移交;第三步移交2016年5月以后新增正常申办取水许可的纳税人,其在取得取水许可后由水行政主管部门及时向地税部门移交。目前,各县、区局水利部门、地税部门试点纳税人信息移交工作正在有序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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