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高票表决通过了《野生动物保护法》三审稿,新版《野生动物保护法》将于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和现行法相比,新版《野生动物保护法》有哪些变化?有哪些亮点?施行后对我国野生动物保护事业会产生什么影响?为解答这些问题,本报特约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资源与环境政策研究所副所长、湖南大学法学院教授常纪文撰写了本文。
修订后的《野生动物保护法》将于2017年1月1日起施行。与现行《野生动物保护法》相比,新法调整了立法目的,修改了很多内容,更改了一些标准,增设了一些规定,发挥了各方作用,强化了法律责任。
总的来看,新版《野生动物保护法》具有如下亮点。
亮点 1
认可了实质性的动物福利
新版《野生动物保护法》以生态文明为指导,将依德与依法保护野生动物相结合,认可了实质性的动物福利,明确提出不得虐待野生动物,对待野生动物不得违反社会公德。
在现行的《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对虐待动物等一些违反社会公德的行为并没有明确地加以限制和禁止。此次修订,新法在保障动物福利方面做出了具有历史飞跃性的规定:
其一,虽然新法没有明确写出“动物福利”这4个字,但是在第26条中却规定了实质性的动物福利保护内容:“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根据野生动物习性确保其具有必要的活动空间和生息繁衍、卫生健康条件,具备与其繁育目的、种类、发展规模相适应的场所、设施、技术,符合有关技术标准和防疫要求”。这种用实质性规定来取代名义条款的做法,在转型期也是一个明智之举,等社会进一步形成动物保护意识之后,再明确规定“动物福利”一词,水到渠成。
其二,第26条明确规定“不得虐待野生动物”。“禁止虐待动物”这一规定最早出现于清末时期京城的城市管理规定之中,民国时期也有相关规定。新版《野生动物保护法》增设此规定,是我国反虐待动物史上的一个里程碑。
其实,不得虐待动物就是最低层次的动物福利保护,这一修改也是我国动物福利保护法史乃至世界动物福利保护法史上的一件大事。
其三,新法第29条规定“利用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应当以人工繁育种群为主,有利于野外种群养护,符合生态文明建设的要求,尊重社会公德,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这为禁止残忍地对待野生动物、残忍地利用野生动物打下了法制基础,是我国人道立法的重大进步,是中华文化法制化的进步。对待动物人道,必然促进人与人之间的和谐。这些进步奖为下一步研究制定《反虐待动物法》奠定了基础。
亮点 2
加强了野生动物栖息地的保护
新版《野生动物保护法》将第二章的标题“野生动物保护”改为“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保护”,实现了保护对象的全面性、系统性和相关性。如在制定规划的时候,对野生动物栖息地、迁徙通道的影响要进行论证;建设铁路、桥梁等工程时,可能会破坏一些野生动物的栖息地和迁徙通道,应该采取一些补救的措施。
为了保护野生动物栖息地,新版《野生动物保护法》还规定国家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要确定并发布野生动物重要栖息地名录。
另外,很多野生动物的消失和它们的栖息地碎片化有很大关系,所以必须促进野生动物栖息地的整体化。目前我国正在根据国家公园改革方案,研究国家公园立法,这对于整合自然保护区、湿地公园、森林公园、野生动物保护栖息地等相关区域是一个利好。
亮点 3
回归科学,把“驯养繁殖”改为“人工繁育”
因为一些野生动物是难以驯养的,所以与“驯养繁殖”相比较,“人工繁育”一词要科学一些。为此,驯养繁殖许可证也改为了人工繁殖许可证。
人工繁育分为公益性质和商业性质两类,新版《野生动物保护法》对商业性人工繁育进行了收紧,采取了名录制。在收紧的同时好像又有点放宽,即对于技术成熟稳定的一些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品种,可以不按照野外野生动物的品种进行管理。言下之意,可以按照特殊的经济动物来处理。在这一点修改上,目前分歧还是比较大。
亮点 4
限制和规范了野生动物的利用
其一,新版《野生动物保护法》把现行法的“合理利用”改成了“规范利用”,即把“国家对野生动物实行加强资源保护、积极驯养繁殖、合理开发利用的方针,鼓励开展野生动物科学研究”改为“国家对野生动物实行保护优先、规范利用、严格监管的原则,鼓励开展野生动物科学研究,培育公民保护野生动物的意识,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发展”。保护思路的修改,体现了立法对野生动物保护的生态效果、社会效果及全社会共治作用的重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