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垃圾处置有规程 加强监管须配合

更新日期:2016-07-15
摘要:本报北京7月14日电 (记者寇江泽)针对公众关注的太湖垃圾倾倒事件,环保部今日回应,苏州市政府已经组织市容市政、公安等部门开展非法倾倒垃圾清运处置、案件侦办工作,与上...

  本报北京7月14日电 (记者寇江泽)针对公众关注的“太湖垃圾倾倒事件”,环保部今日回应,苏州市政府已经组织市容市政、公安等部门开展非法倾倒垃圾清运处置、案件侦办工作,与上海市有关方面进行紧急会商,并组织环保部门开展周边水质监测、场地污染防控、环境损害评估等工作。

  环保部有关负责人表示,生活垃圾随意倾倒属于违法行为。根据《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以下简称《固体法》)第四十条规定,“对城市生活垃圾应当按照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在指定的地点放置,不得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生活垃圾随意倾倒属于违法行为,《固体法》第七十四条规定,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生活垃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

  针对生活垃圾跨省转移贮存、处置的程序,《固体法》第二十三条规定,“转移固体废物出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贮存、处置的,应当向固体废物移出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移出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商经接受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批准转移该固体废物出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未经批准的,不得转移。”擅自转移出省贮存、处置包括生活垃圾在内的固体废物属于违法行为,应当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固体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

  该负责人解释,生活垃圾跨省转移贮存、处置具体审批程序是,通常由固体废物的所有人、使用人等权利人,向固体废物移出地的省级环保部门提出申请,移出地环保部门接受申请后主动与接受地省级环保部门协商,如果接受地省级环保部门同意接受,移出地省级环保部门经审查,认为该申请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件的,比如文书完备、要转移的固体废物不属于危险废物等,可以作出批准转移的决定。如果接受地的省级环保部门不同意这部分固体废物转移至该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接受申请的固体废物移出地的省级环保部门就不得批准转移。

  如何避免类似事件再次发生,该负责人建议,建立各司其职、协调配合的长效机制。住建部门加强垃圾产生和处置单位的管理,督促相关单位规范安全处置垃圾;海事部门加强水上运输船只和码头巡查;交通部门加强陆路车辆的检查,严控垃圾非法入境;环保部门严厉打击非法倾倒废物的环境违法行为,密切监测水质情况;公安部门对非法倾倒有害物质涉嫌环境污染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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