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土壤污染立法目前走到了哪一步?存在哪些争议?我们究竟需要一部什么样的土壤污染防治法律?对于土壤污染立法来说,这些问题一直备受人们关注。
7月14日~15日,中国法学会“环境资源法治研究方阵”揭牌仪式暨2016年度中国环境资源法治高端论坛在武汉大学举行。来自全国人大环资委法案室、全国政协社会和法制委员会、环境保护部政策法规司、湖北省环保厅以及武汉大学等国内外多所科研院校的环境资源法专家、学者齐聚一堂,围绕“生态文明背景下土壤污染防治法律问题”进行探讨,各抒己见,为我国土壤污染防治立法积极建言献策。
在本次论坛上,专家呼吁应加快土壤污染立法进程。据了解,本次论坛将把专家们的建议集中起来,形成会议成果,并以“成果要报”的形式,通过中国法学会向上报送,为国家决策提供参考。
关注 1
立法争议涉及哪些方面?
立法模式、立法重点、地方标准、立法目的有待明确
土壤污染防治立法,湖北首开先河。作为我国首部针对土壤污染防治的地方性法规,《湖北省土壤污染防治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今年10月1日起正式施行。
“这部《条例》既有土壤污染预防的内容,又有土壤污染治理的内容,采用的是‘预防+整治’的复合型立法模式。”作为参与法案起草工作的主要负责人,武汉大学环境法研究所所长秦天宝说,武汉大学环境法研究所受湖北省环保厅委托,历经一年半时间,前后修改20余次,才形成了《条例》草案。
秦天宝表示,土壤污染防治立法在地方层面上有了突破,但目前国家层面的土壤污染立法尚处于空白,缺乏系统、具体、可操作的法律制度,已有的相关规定分散且不系统,缺乏协调性。
“当前的法律法规不能满足保障公众健康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需要,既缺乏针对农用地土壤环境保护的系统性规定,也缺乏针对城市土壤环境保护、受污染场地修复的相关规定,因此需要加快土壤污染防治立法的进程。”秦天宝说。
土壤污染防治该如何立法,当前仍存在着争议。秦天宝表示,这些争议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
一是关于立法模式,是单一的土壤污染整治法模式还是“预防+整治”的复合型模式;
二是关于立法重点,是体现“防大于治”,还是侧重治理、兼顾预防;
三是关于地方土壤环境质量标准,是必须严于国家标准的,还是需综合考虑地方情况;
四是关于立法目的,是要求恢复到无污染状态,还是达到适应土地未来用途的状态。
环境保护部政策法规司副司长冯志刚认为,土壤污染防治立法应与现行《环境保护法》相衔接,以改善环境质量为核心,坚持问题导向、坚持协调一致原则,强调创新和可操作性,对责任追究、实现“土十条”目标任务等方面提出具体要求。
全国人大环资委法案室处长林丹表示,全国人大环资委通过开展土壤污染防治专题调研、听取专题讲座、起草征求意见稿、推动地方性法规出台等工作,正积极推动土壤污染防治立法工作的进展。
“目前,我们正在对立法原则和目的,土壤污染的定义,土壤污染防治、风险、管控与修复中的责任主体等问题进行探讨。”林丹说,此外,还要通过调查,对规划、风险评估、风险管控等具体制度进行探讨,并对土壤污染防治立法中预防原则的特殊性、资金来源以及与相关法律的衔接问题等进行更加深入的研究。
关注 2
制度设计要考虑哪些因素?
部门职责划分、公众参与、不同类型土壤污染防控需斟酌
土壤是保障食品安全的第一道防线,也是筑牢健康人居环境的首要基础,其质量状况直接关系到经济发展、生态安全和百姓民生福祉。会上,全国政协社会和法制委员会驻会副主任、湖北经济学院院长吕忠梅教授表示,现阶段已有土壤环境质量标准,但是缺乏土壤环境健康标准,需及时转变立法观念,建立国家环境与风险评估中心,将风险管理置于风险评估基础之上,控制污染轨道和健康风险。
吕忠梅还指出,土壤污染防治立法应确立“保护优先、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基本法律原则,通过规划、区划、风险评价、环境影响评价等制度设计,加强风险管控、切断污染源头、遏制扩大趋势。此外,还要摒弃“主管与分管”、“统管与配合”的传统部门分割管理体制,建立“整合式执法”体制和协调、协作执法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