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生态保护红线区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近日出台。《办法》规定,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内,禁止改变生态用地用途,禁止建设破坏生态功能和生态环境的项目,禁止开展大规模城镇化和工业化活动。
根据《办法》,吉林省将实行生态保护红线区分类管控,将风景名胜区的核心景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一级保护区等划为一类管控区,禁止开发建设活动。对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实行最严格的生态监察制度,公安、环保、住建、水利等行政主管部门建立联合监督检查机制和联席会议制度,开展生态环境公益诉讼,对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办法》要求,各级政府要建设生态保护红线监管平台,建立“天地一体化”的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立环境承载能力监测预警机制,对禁止开发区的人为活动实行监控,对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及其他区域重要生态用地的生态环境状况开展定期监测,对各类污染和生态破坏行为进行监测预警。
《办法》提出,省政府负责健全生态保护红线绩效考核制度,每四年在全省范围内进行大规模调查和评估,每两年对各市(州)政府进行考核,重点考核生态保护红线区生态系统结构与生态环境质量变化情况、人为活动干扰和破坏情况等。对生态保护红线区监管工作不力、失职、渎职造成严重后果和影响的,按照有关规定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