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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例大气污染环境公益诉讼探路寻径

更新日期:2016-07-27
摘要:图为已经停产的振华公司,二号线车间外还残留着尚未运走的碎玻璃。 中国环境报记者刘晓星 2198.36万元巨额赔偿,全国首例针对大气污染行为的环境公益诉讼案件,贴着这些标签的...

  

 首例大气污染环境公益诉讼探路寻径

  图为已经停产的振华公司,二号线车间外还残留着尚未运走的碎玻璃。

  中国环境报记者刘晓星

  2198.36万元巨额赔偿,全国首例针对大气污染行为的环境公益诉讼案件,贴着这些标签的中华环保联合会与德州晶华集团振华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振华公司)大气环境污染责任纠纷公益诉讼一案,日前引发了广泛关注。

  根据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被告振华公司赔偿因超标排放污染物造成的损失2198.36万元,并在省级以上媒体向社会公开赔礼道歉。

  从被告角度看,振华公司为何被提起公益诉讼?从原告角度看,中华环保联合会共提起5项诉讼请求,为何其他3项被驳回?从公众角度看,2198.36万元的赔偿谁来定,怎么定?记者进行了深入调查采访。

  关注 1

  被诉企业多次受处罚仍不整改,持续超标排放

  振华公司成立于2000年,是一家经营范围覆盖电力生产、平板玻璃、玻璃空心砖、玻璃深加工、玻璃制品制造等领域的民营企业。它位于德州市德城区,周围被居民小区环绕。中华环保联合会收集的证据显示,这家建在市区内的企业之前曾长期排污,有过多次被处罚的经历。

  根据德州市环境保护监测中心站的监测,2013年11月,2014年1月、5月、6月、11月,2015年2月……振华公司多次出现超标排放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及烟粉尘的情况。在此期间,德州市环境保护局和山东省环境保护厅曾5次对振华公司进行行政处罚。

  2014年11月,山东省环保厅对包括被告在内的11家企业的严重环境违法问题进行立案处罚,振华公司因超标排污被处罚10万元,其中一条生产线被“叫停”。但是,在被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多次处罚后,这家企业并未进行整改,继续超标向大气排放污染物。

  2015年3月19日,中华环保联合会向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立案材料,就振华公司污染大气行为提起公益诉讼,媒体纷纷跟进报道,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强烈关注。就在一天后,德州市长杨宜新、副市长孙开连约谈了德城区政府和被诉公司的主要负责人,提出4条整改措施,并要求尽快对企业进行搬迁改造,争取2016年7月重新投产。

  2015年3月23日,德州市环境保护局责令振华公司全面停产整治,停止超标排放废气污染物。2015年3月27日,振华公司现有生产线全部放水停产,并另外新选厂址,原厂区准备搬迁。

  关注 2

  大气污染损害赔偿费用计算开辟新路径

  引起媒体广泛关注和社会公众好奇的是,2198.36万元的赔偿数额是怎样得出的。

  大气污染类维权难以确定损害数额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23条规定,生态环境修复费用难以确定或者确定具体数额所需鉴定费用明显过高的,人民法院可以结合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范围和程度、生态环境的稀缺性、生态环境恢复的难易程度、防治污染设备的运行成本、被告因侵害行为所获得的利益以及过错程度等因素,并可以参考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意见、专家意见等,予以合理确定。

  本案律师、山东康桥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李树森向记者介绍说,由于大气污染物的流动性、迁移转化性等特点,大气污染类维权难以确定具体的损害赔偿数额。本案依据2015年1月7日施行的《解释》第23条,通过防治污染设备的运行成本,折算损害赔偿数额,为大气污染类公益诉讼案的损害额认定开辟了一条新路径。

  通过虚拟治理成本法计算损害数额

  2015年12月,中华环保联合会与环境保护部环境规划院签订技术咨询合同,委托其对振华公司排放大气污染物致使公私财产遭受损害的数额等进行鉴定。

  2016年5月,环境保护部环境规划院环境风险与损害鉴定评估研究中心作出评估意见,鉴定结论为,被告在鉴定期间超标向空气排放二氧化硫255吨、氮氧化物589吨、烟粉尘19吨。单位治理成本分别按0.56万元/吨、0.68万元/吨、0.33万元/吨计算,按照参数为5计算,生态环境损害数额分别为713万元、2002万元、31万元,共计2746万元。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经原告中华环保联合会申请、法院予以准许,环境保护部环境规划院专家吴琼出庭,并就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粉尘超标排放给大气造成的损害、污染物排放时间、污染物排放量、单位治理成本、虚拟治理成本、生态损害赔偿数额的确定以及被告投入运营设备是否会对虚拟治理成本产生影响等,提出专家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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