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为粉煤灰堆场边种植地的树苗叶子枯萎掉落一地。 湖北隆中律师事务所供图
中国环境报记者王玮
种植的花卉、苗木长势良好却突然出现减产和死亡,思来想去,大家将目标对准了隔路相对的一家化工企业。在几次信访调解不成后,相关负责人决定走诉讼渠道。2014年年底,原告向所在地的河南省开封市祥符区(原开封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经过四次开庭后,日前,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决被告停止侵害、赔偿损失。
本案原告代理律师吴安心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这起案件不过是一起普通的大气污染责任纠纷案件,却让他体会颇多,首先是胜诉离不开当地环保局的支持,这是根本。其次,原告法定代表人在信访渠道走不通后果断认识到必须通过法律途径解决问题,这让他很欣慰地看到环境法治建设在基层有了实实在在的进步。
花卉、苗木莫名死亡,对面化工企业是罪魁祸首?
2012年,在一片祝福声中,河南省开封县黄广花卉园林农民专业合作社(以下简称“合作社”)成立了。
短短时间,从最初加入时的几户,迅速发展到近200户。这个合作社占地300多亩,主要种植景观绿化用的花卉、苗木,还有柿子树、花椒树、枣树、桃树等农作物。
转年到了2013年,眼看着长势不错,社员们却陆续发现花卉不能授粉,出现早熟、早落;果树出现黄叶,严重的甚至死亡等现象。
在确定不是自家的问题之后,社员们开始怀疑是马路对面的河南晋开化工投资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晋开化工”)污染所致。
公开资料显示,晋开化工位于开封黄龙产业集聚区。2013年5月14日,河南省环保厅批准晋开化工年产50吨合成氨,52吨尿素及配套装置项目试生产。2014年3月25日,河南省环保厅批准这个项目竣工环保验收。
合作社负责人黄广告诉记者,正是从晋开化工上述项目试生产开始后不久,种植地的花卉等生长开始出现异常。
2013年11月,黄广和社员们就此问题到祥符区环保局上访,晋开化工负责人拒绝与信访人协商,拒绝环保部门的行政调解。
几次信访不成后,黄广决定走法律途径,其他170户也作了同样的决定。
这条路好走吗?
废气、粉尘与花卉、苗木损害之间是否有关联性?
这条路确实不太好走。
在经历了法院不受理、受理、变更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机构、变更诉讼请求、法院三次开庭审理之后,仅剩下了80多户还在坚持。
2016年6月23日,祥符区人民法院第四次公开审理了此案。
在当天的庭审现场,控辩双方围绕污染物排放与花卉、苗木损害之间是否有因果关系等问题展开了激烈的辩论。双方都出具了《河南省环保厅关于河南晋开化工投资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年产50万吨合成氨,52万吨尿素及配套装置项目竣工环保验收申请的批复》(豫环审〔2014〕105号)这一关键证据。
这个批复显示晋开化工的外排烟气、废水、厂界噪声均符合相关标准,厂区周边敏感点环境空气中的二氧化硫、二氧化氮小时浓度值,氨、硫化氢小时浓度值均符合相关标准。
针对这一事实,原告认为,这充分说明被告排放了二氧化硫等污染物,这与原告种植地的花卉等的减产、死亡之间存在关联性。而被告认为,这一事实表明被告是达标排放的,不存在过错,花卉等的减产、死亡不是被告排放的污染物所致。
原告认为,根据原开封县(2014年10月19日改为“祥符区”)环保局的意见和有关大气污染伤害植物的研究成果,被告排放的废气、粉尘与原告种植的花卉、苗木损害有关联性。
据此,原告请求法院判决:1.判令被告对其废气(烟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氨、硫酸雾、硫化氢和粉尘等)排放采取有效措施,停止对原告种植地的大气污染侵害;2.判决被告对其临时灰渣堆场粉尘排放采取有效措施,停止对原告种植地的固体废弃物污染侵害;3.判决被告赔偿2013年5月~2015年9月24日两个收获季节损失合计为446042.92元;4.本案诉讼费用(立案案件受理费7091元、鉴定费用36000元、鉴定人员餐旅费3505元,以法院票据为准)由被告负担。
被告辩称:1.原告不具备本案的主体资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合作社的权利不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及地上附着物所有权,而本案原告所起诉的损失,实际上是基于土地承包经营权所产生的地上附着物经营权,因为原告没有这项权利,所以无权起诉,应当由享有土地经营权的农户进行起诉;2.原告没有证据能够证明其对涉案财产享有所有权及其财产受到侵害;3.被告不存在任何污染行为,并且原告所诉的灰渣堆场其所有权不是被告,且与被告没有任何关系。
综上所述,被告认为应当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当庭判决被告停止侵害,赔偿40多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