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中小水电开发利用管理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日前印发施行,强调要调整已建中小水电功能定位,突出中小水电服务于改善农村生活生产、保护生态环境和地方经济发展的属性。
据悉,目前,云南省中小水电资源开发率已超过80%,尚未开发水能资源大多位于生态环境敏感区,少数区域已建电站生态环境问题突出。
《意见》提出,要把生态环境保护放在更加重要的位置,审核存量、严控增量,调整已建中小水电功能定位,突出中小水电服务于改善农村生活生产、保护生态环境和地方经济发展的属性,从严审批新建中小水电项目。强化综合利用功能,严格安全管理,促进中小水电资源科学环保安全利用。
《意见》明确,科学开发中小水电。中小水电开发应坚持“先规划、再设计、后建设”的原则,科学编审河流水电规划,严格落实规划环评,不符合规划的水电项目,一律不准开发建设;严控新建项目核准审批,原则上不再开发建设25万千瓦以下的中小水电站,已建成的中小水电站不再扩容;依法落实建设管理要求,已经核准但两年内尚未开工建设的中小水电站,原项目核准文件自动失效。
《意见》对调整中小水电功能定位和建立健全生态运行监管机制提出明确要求。在调整中小水电功能定位上,充分发挥中小水电点多面广的优势,突出服务当地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发展的属性,调整中小水电市场消纳方向,支持区域扶贫、以电代燃料和生态环境保护等工作。
在建立健全生态运行监管机制上,中小水电项目业主和电力调度机构要统筹考虑河流的生态和景观用水,制定合理的流域梯级联合调度方案。对于枢纽工程未设置生态泄流设施的水电站,应采取工程措施并安装生态流量在线监控装置,保障生态下泄流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