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第一部专门规范气候资源保护和开发利用的地方性法规明确规定,城市规划和建设应根据气候可行性论证结果,合理利用空气污染物扩散气象条件,科学设置、调整通风通道,避免和减轻大气污染物的滞留。
经河北省人大常委会近日通过、将于今年10月1日起施行的《河北省气候资源保护和开发利用条例》,对其气候资源探测、保护、开发利用等事宜作出详细规定。
条例规定,县级以上政府应组织气象、环保、发展改革、水利、城乡规划等机构或部门,对本地城市和重要区域的气候容量以及空气污染扩散和集聚的气候条件进行评估,并对气候资源可开发利用潜力作出评估预测。
同时规定,县级以上政府应组织对重点建设工程、重大区域性经济开发项目和大型太阳能、风能等气候资源开发利用项目以及城乡建设规划,依法开展气候可行性论证,并将论证结果纳入项目或者规划可行性研究报告。
针对近年来饱受雾霾困扰的城市大气污染问题,条例明确规定城市规划、建设应科学设置、调整通风通道。据此,城市通风通道设置和调整事宜正式确立法律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