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7次会议于5月27日审议《北京市气象灾害防治条例(草案)》,将霾列为气象灾害。
7月20日,北京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28次会议对草案修改稿进行二审,气象灾害的定义被调整为“暴雨、暴雪、寒潮、大风、沙尘暴、低温、高温、干旱、雷电、冰雹、霜冻、大雾和霾等造成人身财产、社会功能、生态环境等损害的事件”。
可见,继《北京市气象灾害防治条例(草案)》将霾纳入气象灾害定义后,草案修改稿中对此予以了保留。那么,霾应该被纳入气象灾害的定义吗?草案及修改稿中提及的建设通风廊道、增加空气流动性等措施,对霾的防治能起到治本的作用吗?立法将霾列入气象灾害定义会带来哪些方面的危害或影响?我国怎样才能从根本上防治霾污染?带着这些疑问,本报记者采访了业内权威专家。
对话人
刘文清 中国工程院院士、中科院安徽光学精密机械研究所所长
王金南 环境保护部环境规划院副院长兼总工、北京市人大城建环保委员会副主任
柴发合 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研究员、副院长,中国环境科学学会大气环境分会主任
采访人
中国环境报记者 查玮
将霾列入气象灾害,在霾的污染防治上,容易误导人们对大气污染的正确认识,混淆污染与气象的概念。认为雾霾同暴雨、寒潮等气象灾害一样,具有人为不可控性。这无疑加剧了“治霾只能等风来”的错误认识。
——刘文清
将霾纳入气象灾害范畴,混淆了人类活动影响和自然灾害的基本概念,夸大了气象因素对大气污染来源成因的影响,掩盖了人为排放引起大气污染的本质问题。
——柴发合
北京立法将霾列为气象灾害缺乏充分的科学依据。试想一下,如果霾是一种自然灾害,到时我们如何去追究治霾不力的责任?如何去寻找治霾不力的责任主体?
——王金南
是否应该立法将霾纳入气象灾害定义?
■霾不属于气象灾害的一种,不能把一种人祸通过法律定义成为天灾。
中国环境报:近日,经过北京市人大常委会两次审议,北京拟立法将霾纳入气象灾害的定义。据了解,国务院第98次常务会议2010年1月通过《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其所列举的气象灾害类型中,并未包含霾。对此您怎么看?
刘文清:从本质上来说,城市霾污染的程度受城市的能源结构、交通状况和工业排放污染物的多少等因素影响。
从短期或实时状态而言,霾又与地形和气象条件有关。在污染源一定的条件下,污染物浓度的变化取决于局地气象条件的变化,如大气稳定度、风向、风速以及降水。霾污染表现为两种主要的形式,一种为“爆发增长的重污染”过程,另一种为“持续累积的污染”过程。前者表现为在短短数小时内颗粒物浓度从低值迅速增长到峰值;而后一种表现为颗粒物浓度稳步累积增长,污染持续多天。单一站点颗粒物短时间迅速增长可能与排放源有关,但区域多站点共同表现为此种形式,则与气象过程密不可分。
因此,霾的根本问题是人类活动大量排放污染,在一定气象条件下迅速累积形成的严重污染问题。其中,人为排放是主因,气象因素是外界辅因。从霾的成因来看,霾的人为因素更体现了环境公害的特点,而气象则表现在其对霾形成演变的影响。
王金南:2010年4月1日起施行的《气象灾害防御条例》规定,气象灾害是指台风、暴雨(雪)、寒潮、大风(沙尘暴)、低温、高温、干旱、雷电、冰雹、霜冻和大雾等所造成的灾害。由此可见,我们所定义的气象灾害,其产生的根本驱动因素是大气物理过程,其本质都是基本不受人力控制,或者人为干预和贡献极其有限的自然现象。从这个角度来看,霾发生的根本原因在于人为活动产生的大量污染物排放,与《气象灾害防御条例》所列举的气象灾害在成因上有本质的不同。因此,我认为霾不属于气象灾害的一种,不能把一种“人祸”通过法律定义成为“天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