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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城市垃圾“上山下乡”

更新日期:2016-08-02
摘要:河北省人大常委会近日表决通过《河北省乡村环境保护和治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针对当前严峻的农村环境污染问题作出多方面规定。《条例》将于今年10月1日起施行。 针...

  河北省人大常委会近日表决通过《河北省乡村环境保护和治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针对当前严峻的农村环境污染问题作出多方面规定。《条例》将于今年10月1日起施行。

  

  针对近年来城市垃圾和危险废物肆意转移、胡乱倾倒,一些污染企业由城市向农村搬迁转移等严重危害农村环境等问题,《条例》规定,禁止将国家明令禁止的严重污染环境的生产工艺、设备和产品向乡村转移;禁止违反有关规定将城镇生活垃圾、建筑垃圾、工业废弃物、医疗废弃物等向指定场所以外的乡村地区转移、倾倒、填埋或者跨行政区域倾倒、填埋。

  

  河北省环保厅有关负责人表示,《条例》对相关问题作出明确规定,未来,有关部门将强化监管力量,利用专业化、信息化手段加强管控,发现一起查处一起;环保与公检法协调联动,强化威慑力;全社会也要行动起来,积极举报污染环境行为,通过公益诉讼等手段让偷排乱倒者付出代价;推进标本兼治,健全垃圾处理和危险废物处置设施,降低处置成本。

  

  《条例》还规定,县级环保、农林水利等部门应加强乡村环境动态监测工作,公开监测信息;建立联合巡查机制,并将乡村环保和治理目标责任完成情况纳入干部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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