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加大地方立法力度,一系列涉及环境资源保护法规和条例的出台施行,使云南省环境资源保护有了更强力的法律支撑。图为云南省9大高原湖泊之一的抚仙湖。资料图片
中国环境报记者蒋朝晖 通讯员朱江 朱冬冬
地处我国西南边陲的云南省,生物多样性异常丰富,是我国西南地区重要的生态安全屏障。由于经济欠发达、生态环境十分脆弱等诸多因素,这里的生态环境保护面临诸多现实难题。
为解决这些难题,自2001年以来,云南省人大常委会立足省情,通过自主立法方式,创新环境资源管理体制和保护制度,环境资源保护地方立法取得明显成绩。
据统计,到目前为止,云南省累计出台涉及环境资源保护法规142件,对加强全省环境资源保护、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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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体系渐趋完善,突出水环境和生态保护
环境资源保护法规和条例有142件,占到总数的28.7%
随着经济社会不断发展,资源环境已成为云南省的一个短板,是一个退不得、绕不过,必须解决的紧迫问题。而由于地理位置、地形地貌的特殊性,决定了云南在环境保护上有不少特殊要求,迫切需要制定有针对性的地方性法规。
记者了解到,近些年来,云南省人大高度重视环境与资源保护地方立法工作,结合云南实际,积极推动了地方立法的进程。
据了解,截至今年5月底,云南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现行有效地方性法规共218件,其中涉及环境资源保护方面的有46件;批准的昆明市地方性法规共69件,其中涉及环境资源保护方面的有18件;云南省人大常委会批准的现行有效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共207件,其中涉及环境资源保护方面的有78件。
在494件地方性法规及条例中,环境资源保护法规和条例有142件,占到总数的28.7%。
一系列法规条例的出台施行,使云南省环境资源保护有了更强力的法律支撑。
一是九大高原湖泊为代表的水资源保护地方立法不断完善。滇池、抚仙湖、洱海、泸沽湖等九大高原湖泊实现了“一湖一条例”;全省重点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云龙、渔洞、独木等大型水库和牛栏江流域“一库一法”步伐加快;《云南省节约用水条例》的出台,大力推动了全民节水工作。
二是推动农业和地质环境保护先行性立法。云南省人大常委会在没有直接上位法的情况下,以农业环境、地质环境保护为重点,急用先立,积极开展立法工作,如结合云南省实际,出台了《云南省农业环境保护条例》和《云南省地质环境保护条例》。
三是矿产、土地等战略性资源管理工作做到有法可依。云南省人大常委会针对全省自然资源型经济特点,先后出台《云南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云南省地热水资源管理条例》、《云南省土地管理条例》和《云南土地登记条例》等地方性法规,均增加了保护资源和防治污染的内容,加大了资源保护监督管理的力度。
四是以自然保护区为重点的生物多样性保护法制进程持续推进。云南生物多样性保护尤其是野生动物保护受到国际、国内高度关注。云南省野生动植物保护栖息地——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正在推进“一区一法”,在1997年出台《云南省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这一综合性的地方法规基础上,先后颁布了《云南省陆生野生动物保护条例》、《云南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等5部法规,为野生动植物规范管理奠定了重要的法制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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抓住当前难点问题,进行自主立法
制定8部地方法规,有效推动了云南的资源环境保护
云南省人大常委会在环境资源保护立法上注重打牢基础、不断探索创新,采用自主立法方式,集中力量解决当前的环境资源保护立法难题。
据了解,在2002年以前,云南省实现了滇池、抚仙湖、泸沽湖等九大高原湖泊“一湖一条例”,为水资源保护立法打下了坚实基础,有效保护了全省的水资源。
云南省人大常委会通过调研发现,以往的环境资源保护地方立法存在一些不足,主要表现在3个方面:一是有的法规地方特色还不够突出,一些法规主要是将上位法中有关水资源保护的规定集中在一起,“小法抄大法、后法抄前法”;二是有的法规不能够充分发挥地方立法的主观能动性,对制约水资源保护工作的关键问题解决不到位,如管理和执法体制没有涉及,可操作性、实用性不强,不能够很好地解决实际问题;三是大多是部门立法,有的法规部门色彩较浓,存在 “重权利、轻义务,重权力、轻责任,重管理、轻服务”的倾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