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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阴巨光化学科技有限公司违规扩大产能(审批是生产三氯丙酮1500t/a,实际生产量为3000t/a),废水治理设施不运行,废水从厂区四周阴沟偷排。反映存在利益输送,政府包庇企业的问题。
1、经查,反映情况不属实。
2、江阴巨光化工科技有限公司前身为江阴市信利化工有限公司,2013年5月变更为现名。该公司位于璜土镇石庄私营工业园兴隆路31号,2003年12月以江阴市天源医药原料化工厂的名义经无锡市环保局(受省厅委托)审批同意建设“年产1000吨环氧树脂、1500吨三氯丙酮整体搬迁”项目,同年更名为江阴市信利化工有限公司,项目于2005年10月投入试运行,并于2006年1月20日通过环保竣工验收;根据2008年9月24日江阴市人民政府安委会会议纪要(澄安纪〔2008〕6号)要求,2009年8月完成了江阴市信利化工有限公司《年产500吨一氯丙酮、500吨二氯丙酮、1500吨三氯丙酮改建项目回顾性评价报告》的编制,并于2010年4月16日通过验收。目前,该公司只从事1500吨/年三氯丙酮项目的生产,氯化、精馏反应产生的氯化氢经二级水吸收罐吸收制成副产品盐酸,尾气吸收液经中和沉淀后与生活污水一起接入光大水务(江阴)有限公司石庄污水处理厂处理,隔套冷却水循环回用。
3、该公司自2015年4月开始有多次匿名举报到国家、省和市相关部门,无锡市信访局会同无锡公安局、江阴公安局、安监局和环保局等部门多次联合调查,调查表明举报均不属实。
1、7月30日现场查账核实,该公司2015年共计售出氯丙酮338.5吨(低浓度三氯丙酮)、三氯丙酮1159.78吨;2016年至今共生产氯丙酮60吨、三氯丙酮1075.75吨,未超过审批产能。2015年自来水用量共计20695吨,其中接管污水厂3200吨(含生活水200多吨),锅炉用水7050吨,制盐酸用水1423吨,绿化用水950吨,冷却和冰盐水用水4500吨,冷却水损耗约3500吨。2016年1至6月共计使用自来水8340吨,其中接污水厂2200吨(含生活水100吨),制盐酸用水2223吨(2015年市场需求高浓度盐酸,2016年市场需求低浓度盐酸),绿化用水600吨,冷却和冰盐水用水2700吨,冷却水损耗约600吨。
2、7月30日现场检查时,该公司正在生产,雨水截止阀关闭,雨水收集池内无积存水,雨水排放口无水外排。该公司北侧为兴隆路,东侧为江苏天任装备设备有限公司,西侧及南侧为水稻田,现场绕该公司东、西、北侧外围进行巡查(南侧水稻田无法进入),除该公司西北角雨水排放口外,未发现其它排放口。检查时,接管水暂存池水样经监测超过污水厂接管标准,江阴市环保局下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澄环责改决字〔2016〕第03159号),西侧围墙外采水稻田水渠内水样符合国家标准。
3、7月31日再次对现场进行检查,该公司正在生产,废水、废气治理设施运行,雨水截止阀关闭,雨水收集池内无积存水,雨水排放口无水外排。
4、经江阴调查,目前没有发现利益输送。
江阴市环保局将加强监管,若发现企业有环境违法行为,将按环保法严肃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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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锡山区环境科学研究所有限公司垄断区域环评市场和环保治理设施,收费贵,怀疑与锡山区环保局有利益关系。
经查,反映情况不属实。
无锡市锡山区环境科学研究所有限公司是2003年11月11日经无锡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批准注册成立的一家私营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60万元人民币,主要从事环境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技术咨询及环境影响评价咨询服务。该公司资产、人员均与锡山区环保局无关。
经了解,2002年3月,锡山区环保局根据区编委办《关于同意设立区环境科学研究所的批复》(锡编办〔2002〕13号)成立下属全民事业单位无锡市锡山区环境科学研究所,与锡山区环境监测站实行“一套班子、两块牌子”的管理体制,主要从事环境影响评价的咨询服务。2003年10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九条规定,锡山区编委撤销区环境科学研究所。2003年11月,张佩玉等人注册成立私营无锡市锡山区环境科学研究所有限公司,现股东为沈晗和张佩玉,无环保局工作人员在该公司兼职或领取报酬。
锡山区环评编制自2003年以来一直实行市场化、公开化的操作模式,凡是有资质的中介公司均可参与,由企业自主选定编制单位。经了解,2012年至2016年期间,除无锡市锡山区环境科学研究所有限公司外,另有江苏绿源工程设计研究有限公司等17家单位在锡山区开展环评编制业务;2011年至2016年,在锡山区从事蓝天工程和印染行业提标改造工程环保设施建造的公司有江苏中超环保有限公司等19家,但未发现无锡市锡山区环境科学研究所有限公司参与环保治理设施改造。相关收费由环评编制单位按照相关文件执行,具体收费由企业与编制单位自行协商。因举报人未提供“收费贵”所涉及办理项目,故无法进行核实。经纪检监察部门调查,目前未发现锡山区环保局与锡山区环境科学研究所有限公司存在利益关系的事实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