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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十堰出台地表水生态补偿办法 归集1300万用于治理

更新日期:2016-08-08
摘要:为强化地表水环境质量监管,湖北省十堰市近日制定出台了《十堰市地表水环境质量生态补偿暂行办法》。《办法》将各县市区的24个重点控制地表水断面水质纳入考核管理。对年度考...

  为强化地表水环境质量监管,湖北省十堰市近日制定出台了《十堰市地表水环境质量生态补偿暂行办法》。《办法》将各县市区的24个重点控制地表水断面水质纳入考核管理。对年度考核达优秀等次的,十堰市政府全额返还其缴纳的保证金,给予资金奖励。对于年度考核不合格的,没收其缴纳的保证金,并予以通报批评。

  

  为强化地表水环境质量监管,湖北省十堰市近日制定出台了《十堰市地表水环境质量生态补偿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每年向市政府缴纳100万元水质达标保证金(共1000万元),市政府每年从环保专项资金中列支300万元,全市每年将归集1300万元资金用于支持各地地表水环境管理工作。

  

  《办法》将各县市区(含十堰经济技术开发区、武当山旅游经济特区)的24个重点控制地表水断面水质纳入考核管理。考核实行按月监测评估,考核指标包括高锰酸盐指数、化学需氧量(COD)、总磷等21项,每月所有监测点位监测21项指标全部达到考核目标值,确定其月度监测评估达标。如有一项及以上指标未达到考核目标值,将其与入境断面指标对比,若其保持不变或优于入境断面指标,确定其月度监测达标;若其中任一指标劣于入境断面指标,确定其月度监测不达标;没有入境断面作对比的,确定其月度监测评估不达标。

  

  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和不合格3个等次。考核断面所有监测点位水质各项考核指标年均值都达到考核目标值,且全年月度监测评估达标率在90%及以上的,确定为优秀;考核断面所有监测点位水质任一考核指标年均值未达到考核目标值,或者全年月度监测评估达标率低于60%的,确定为不合格;其余确定为合格。发生较大以上水污染事故或因地表水环境管理存在问题,被市级以上政府或相关部门约谈、通报后,未按要求整改的,考核结果确定为不合格,并依法依纪严肃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对年度考核达优秀等次的,十堰市政府全额返还其缴纳的保证金,给予资金奖励,并予以通报表扬。对达到合格等次的,市政府全额返还其缴纳的保证金。对于年度考核不合格的,没收其缴纳的保证金,统筹用于奖励年度考核达到优秀等次的县市区,并予以通报批评。

  

  同时,年度考核结果纳入对县市区政府综合目标考核管理,并作为对县市区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断面年度考核为不合格县市区,从下一年度开始,对这一县市区排放水污染物建设项目实行限批(民生项目和节能减排项目除外),直至其断面水质连续6个月稳定达标后取消限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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