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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安保条例为核能发展保驾护航

更新日期:2016-08-10
摘要:图为国家原子能机构与美国能源部共同建设的中美核安保示范中心。国家核安保技术中心供图 ◆本报记者唐斐婷 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以下简称国防科工局)近日发布《中华人民共和...

 核安保条例为核能发展保驾护航

图为国家原子能机构与美国能源部共同建设的中美核安保示范中心。国家核安保技术中心供图

  ◆本报记者唐斐婷

  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以下简称“国防科工局”)近日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保条例(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条例》)。这将是我国第一部核安保领域的专门性法规。

  《条例》将给我国核能行业发展带来哪些影响?《条例》将如何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如何保障《条例》的充分落实?带着这些问题,记者近日采访了国家核安保技术中心主任邓戈。

  《条例》有何意义?

  完善体系,加强监管

  “我国是目前世界上在建核电机组最多的国家,但当前还没有以核安保为主要规范内容的专门法律法规。多年的实践表明,行业的发展有需求,条例的出台也很有必要。”邓戈告诉记者,《条例》自2013年开始起草,到现在已经有三、四年的时间了,其中也积累吸收了行业的许多实践经验。

  在反恐形势日益严峻、核恐怖主义威胁不断上升的背景下,核安保概念应运而生,并不断发展。根据国际原子能机构的定义,核安保(Nuclear Security)是指,预防、探知和应对涉及核材料、其他放射性物质、相关设施和相关活动的擅自接触、未经授权的转移、盗窃、蓄意破坏或其他恶意行为。通俗而言,核安保的本质是防范人的恶意行为;保护对象是涉核的材料和设施;重点是防盗窃和破坏;根本目的是防范核恐怖威胁,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据介绍,我国是世界上为数不多的拥有完整核产业链体系的国家。当前,核电产业进入了快速发展期,核技术利用也日益广泛,需要保护的核材料和放射源等其他放射性物质越来越多,核能行业的发展也面临更多挑战。

  作为我国第一部核安保领域的专门性法规,《条例》首次以法规形式明确了核安保概念、界定了核安保范围、提出了核安保基本原则、技术措施和管理要求以及违反相关规定后的处罚措施。

  这意味着,条例出台后,如果发生核安保事件,对责任单位及责任人的处罚将有进一步明确的法规依据。

  在邓戈看来,这种专业领域的责任界定意义重大。

  “《条例》提出了一个专业意义上的核安保概念。此前,虽然行业内存在这个意识,但并未上升到这样的高度。从另一个角度来讲,这个概念的正式提出,也将进一步增强有关运营单位对核安保法规的服从意识。”邓戈说。

  据了解,9.11事件后,美国进一步强化了核安保相关法规,其他一些国家,比如英国、法国、俄罗斯、加拿大、韩国等都有相关条例,不仅体系完整,管理运行经验也相对丰富。此次《条例》从核安保概念的提出到具体的管理要求,都是在总结各国经验的基础上,同时参照国际原子能机构的基本法则和一些技术文件,结合我国具体实践来制定的。

  “今年5月8日,我国加入的《核材料实物保护公约》修正案已正式生效。公约明确要求缔约国建立和维护实物保护的法律法规框架,因此,制定《条例》是我国切实履行公约义务的具体体现,将有利于树立我国负责任大国形象。”邓戈说。

  《条例》有何亮点?

  细化措施,全面规定

  2014年,南京放射源丢失事件发生后,放射源的核安保问题成为公众关注的焦点。在《条例》中,关于放射源的安保问题有何规定?丢失放射源将会受到什么惩罚?

  “在《核安保条例》的立法过程中,我们非常重视放射源等其他放射性物质的安保问题,其中专门有一章节对这个问题予以规范。”邓戈告诉记者,“例如,《条例》要求放射源等其他放射性物质持有单位建立安保制度、加强安全保卫,根据所持有的放射性物质的安保类别和威胁评估情况,按照国家相关法规和标准设计、建造、运行和维护安保系统,并与当地公安机关建立联络机制,接受公安机关和主管部门对其安保工作的监督检查,并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

  此外,据介绍,《条例》还对城市放射性废物库等收储放射性废物的设施以及在室外或野外使用其他放射性物质时的安保要求作出了规定。

  “这些安保方面的要求和规定如果能得到有效实施,将会避免类似南京放射源丢失事件这样的情况发生。”邓戈说,“《条例》对于违反上述规定的有关单位都有非常严格的处罚措施。”

  事实上,《条例》对国际上高度重视的核安保领域的一些主要方面都进行了较为全面的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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