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新华社8月22日电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近日印发了《关于设立统一规范的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及《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福建)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在这之前的6月27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意见》和《方案》。两份文件全文的印发,对于凝聚改革合力、增添绿色发展动能、探索生态文明建设有效模式,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明确5方面试验重点,务求改革实效
对于设立统一规范的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的目的,此前召开的中央深改组会议说得很明确:开展生态文明体制改革综合试验,为完善生态文明制度体系探索路径、积累经验。
此次全文发布的《意见》首先明确了设立统一规范的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主要目标。
在主要目标部分,《意见》提出,设立若干试验区,形成生态文明体制改革的国家级综合试验平台。通过试验探索,到2017年,推动《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中的重点改革任务取得重要进展,形成若干可操作、有效管用的生态文明制度成果;到2020年,试验区率先建成较为完善的生态文明制度体系,形成一批可在全国复制推广的重大制度成果,资源利用水平大幅提高,生态环境质量持续改善,发展质量和效益明显提升,实现经济社会发展和生态环境保护双赢,形成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的现代化建设新格局,为加快生态文明建设、实现绿色发展、建设美丽中国提供有力制度保障。
对于试验重点,《意见》明确了5个方面:
一是有利于落实生态文明体制改革要求,目前缺乏具体案例和经验借鉴,难度较大、需要试点试验的制度。二是有利于解决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大气、水、土壤污染等突出资源环境问题的制度。三是有利于推动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企业、群众提供更多更好的生态产品、绿色产品的制度。四是有利于实现生态文明领域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制度。五是有利于体现地方首创精神的制度。
在试验区设立方面,根据《意见》,要统筹布局试验区。综合考虑各地现有生态文明改革实践基础、区域差异性和发展阶段等因素,首批选择生态基础较好、资源环境承载能力较强的福建省、江西省和贵州省作为试验区。今后根据改革举措落实情况和试验任务需要,适时选择不同类型、具有代表性的地区开展试验区建设。试验区数量要从严控制,务求改革实效。
同时,《意见》提出,合理选定试验范围。单项试验任务的试验范围视具体情况确定。具备一定基础的重大改革任务可在试验区内全面开展;对于在试验区内全面推开难度较大的试验任务,可选择部分区域开展,待条件成熟后在试验区内全面开展。
《意见》特别强调,要统一规范各类试点示范。
一要整合资源集中开展试点试验。根据《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部署开展的各类专项试点,优先放在试验区进行,统筹推进,加强衔接。对试验区内已开展的生态文明试点示范进行整合,统一规范管理,各有关部门和地区要根据工作职责加强指导支持,做好各项改革任务的协调衔接,避免交叉重复。
二要严格规范其他各类试点示范。自本《意见》印发之日起,未经党中央、国务院批准,各部门不再自行设立、批复冠以“生态文明”字样的各类试点、示范、工程、基地等;已自行开展的各类生态文明试点示范到期一律结束,不再延期,最迟不晚于2020年结束。
福建试验区要完成六大重点任务
首个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花落福建,引发广泛关注。对此,《方案》指出,福建省是我国南方地区重要的生态屏障,生态文明建设基础较好,多年来持之以恒实施生态省战略,在生态文明体制机制创新方面进行了一系列有益探索,取得了积极成效,具备良好工作基础。
《方案》明确,按照整体协调推进和鼓励试点先行相结合的原则,支持福建省建设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整合规范现有相关试点示范,推动一些难度较大、确需先行探索的重点改革任务在福建省先行先试,有利于更好地发挥福建省改革“试验田”作用,探索可复制、可推广的有效模式,引领带动全国生态文明体制改革。
对于福建试验区的战略定位,《方案》从4个方面予以明确:国土空间科学开发的先导区,生态产品价值实现的先行区,环境治理体系改革的示范区,绿色发展评价导向的实践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