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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次审议《环境保护税法(草案)》

更新日期:2016-08-31
摘要:本报记者郭薇8月29日北京报道 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今日在京召开,《环境保护税法(草案)》首次与公众见面,会议还将继续审议《海洋环境保护法修正案(草案)...

  本报记者郭薇8月29日北京报道 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今日在京召开,《环境保护税法(草案)》首次与公众见面,会议还将继续审议《海洋环境保护法修正案(草案)》等多项法律。

  财政部部长楼继伟在会上做了关于《环境保护税法(草案)》的说明。这意味着备受关注的环保税终于浮出水面。

  草案规定,考虑到现行税制中已有车船税、消费税、车辆购置税等税种对机动车的生产和使用进行调节,因此,对机动车、船舶和航空器等流动污染源排放的应税污染物免税。

  草案以现行排污费收费标准作为环境保护税的税额下限,规定:大气污染物税额为每污染当量1.2元;水污染物税额为每污染当量1.4元;固体废物按不同种类,税额为每吨5元~1000元;噪声按超标分贝数,税额为每月350元~11200元。

  会议听取了国土资源部部长姜大明作的《海洋环境保护法修正案(草案)》的说明。草案共9条,主要修改、增加了以下内容:

  一是针对海洋环境保护工作中的突出问题,加大对污染海洋环境行为的处罚力度。增加按日计罚,责令停业、关闭等处罚措施;增加对企业有关责任人员的处罚;就海岸工程建设项目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法律责任与《环境影响评价法》作衔接性规定;加大对造成海洋环境污染事故行为的处罚力度,取消30万元的罚款上限,根据事故等级分别处以事故直接损失20%和30%的罚款。

  二是对新的《环境保护法》增设的制度,在海洋环境保护法中予以衔接。对主要污染物排海总量超标的重点海域或者未完成海洋环境保护目标任务的海域,实施环境影响评价限批;增加建立健全海洋生态保护补偿制度,以及开发利用海洋资源应严格遵守生态保护红线的规定。

  三是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修改部分行政审批事项条款。根据国务院关于实行企业投资项目网上并联核准制度和取消行政审批事项的有关决定,将海岸工程和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编报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时间要求由“可行性研究阶段”改为“建设项目开工前”,取消船舶污染港区水域作业审批、海岸工程建设项目环保设施试运行审批。同时,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不再向环保部门备案,海岸工程建设项目的环保设施不再由环保部门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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