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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云港非法采矿案试水恢复性司法

更新日期:2016-08-31
摘要:江苏省首例适用恢复性司法的非法采矿案日前在连云港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图为庭审现场。 中国环境报见习记者韩东良 通讯员王从帅 方帅 非法采矿案件适用恢复性司法,这在江...

  

 连云港非法采矿案试水恢复性司法

  江苏省首例适用恢复性司法的非法采矿案日前在连云港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图为庭审现场。

  中国环境报见习记者韩东良 通讯员王从帅 方帅

  非法采矿案件适用恢复性司法,这在江苏省还是首例。

  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日前对胡某祥等3人非法采矿案公开宣判,涉案3名被告人当庭被判处2年~3年不等的有期徒刑。为从经济上防止再犯,法院对3名被告人处以70万元~100万元不等的罚金;为从行为上防止再犯,3名被告人被判处在缓刑考验期内,不得从事与资源环境开发利用相关的活动。

  法院同时判决3名被告人连带赔偿环境损害逾12万元,专项用于东海县磨山北坡废弃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工程。

  中标废弃矿山环境治理项目,却超深开矿,破坏环境

  2012年12月,被告人胡某祥、徐某根、王某友挂靠江苏中新岩石工程有限公司,以这家公司的名义参与连云港市东海县磨山北坡废弃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工程项目投标,并中标。

  但3人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故意违反设计方案规定,越界超深开采建筑用料——片麻岩和花岗岩矿石,总量达316940.6吨。经江苏省国土资源厅鉴定,3人非法采矿价值近317万元,情节严重,已涉嫌构成“非法采矿罪”。

  对3人非法采矿造成地质、生态环境破坏的情况,连云港市人民检察院委托连云港地质工程勘察院就涉案的磨山治理工程编制优化设计方案,确定治理工程总经费约103万余元,而3人非法采矿行为造成的地质环境扩大损害,需修复经费约12万余元。

  东海县国土资源局组织专家审查后,同意通过这一设计方案。东海县石梁河镇人民政府书面表示,愿意按此设计方案组织环境治理工作。

  确认环境损害金额,共同犯罪的3人为何量刑不同?

  本案由连云港市人民检察院提出指控,同时提出附带请求民事赔偿。3名被告人在案发后停止开采,主动投案。

  近日,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二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了被告人胡某祥、徐某根、王某友非法采矿一案。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薛剑祥担任审判长并主审此案。

  由于3名被告人非法采矿对矿山地质环境造成了破坏,需要对生态环境进行修复、治理。为保证环境修复治理方案的科学性,案件庭审过程中,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通知设计方案负责人马猛作为鉴定人员出庭作证。

  鉴定人员从专业角度论证了环境治理工程的必要性,以及设计方案的科学性、合理性,说明了3名被告人造成环境损害部分相关治理费用的计算标准和计算依据。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通过官方网站、微博、微信平台公开征求公众意见,经审查认为,这一设计方案总体科学可行,可以作为3名被告人承担相应民事赔偿责任的计算依据。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胡某祥、徐某根、王某友超过矿山环境整治方案设计的范围,超深开采矿产资源,构成非法采矿罪,且属情节特别严重。3名被告人在案发后主动投案,如实交代犯罪事实,属自首。

  法院审理查明,3名被告人共同投资参与涉案工程项目,在施工过程中共同研究超深开采矿产资源,构成共同犯罪。被告人胡某祥是相关合作协议的签订人,积极参与、支持非法开采行为,被告人徐某根组织实施非法采矿行为,在共同犯罪中作用相当。被告人王某友占有股份较少,在股东会议研究时,附和同意非法开采,在共同犯罪中作用相对较小。结合3人自首情节,依法对胡某祥、徐某根从轻处罚,对王某友减轻处罚。

  由于3名被告人在案发后停止非法采矿行为,主动投案并积极认罪,预缴环境治理费用,愿意对其破坏的环境进行修复治理。结合3名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其所在地社区矫正机构愿意对其进行矫正监管,法院认为,对3名被告人判处缓刑不至危害社会,可对其适用缓刑。

  合理运用恢复性司法理念,从经济和行为上防止再犯

  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日前当庭依法判处被告人胡某祥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100万元;判处被告人徐某根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100万元;判处被告人王某友有期徒刑两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70万元。

  本案有关负责人表示,对3名被告人处以较重的罚金,是从经济上进行制裁,防止他们再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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