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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坏生态要素要终身追责

更新日期:2016-08-31
摘要:《武汉市基本生态控制线管理条例》将于今年10月1日起施行。《条例》明确了武汉市生态框架结构和各类生态要素的保护要求,并对6类生态底线区进行了逐层划定。 资料图片 杨海垚...

  

 破坏生态要素要终身追责

  《武汉市基本生态控制线管理条例》将于今年10月1日起施行。《条例》明确了武汉市生态框架结构和各类生态要素的保护要求,并对6类生态底线区进行了逐层划定。 资料图片

  杨海垚 孙瑾 郑汝可

  亮点 1 确定6类生态底线区,实行分区管控

  《条例》明确界定,基本生态控制线是指为维护本市生态框架完整,确保生态安全,依照法定程序划定的生态保护范围界线。

  《条例》明确了武汉市生态框架结构和各类生态要素的保护要求。具体而言,基本生态控制线范围内区域分为生态底线区和生态发展区,实行分区管控,并对6类生态底线区进行了逐层划定:

  一是饮用水水源一级、二级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核心景区,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郊野公园;二是河流、湖泊、水库、湿地、重要的城市明渠及其保护范围;三是山体及其保护范围;四是永久性绿地、生态绿楔核心区;五是高速公路、快速路、铁路以及重大市政公用设施的防护绿地;六是其他为维护生态系统完整性,需要进行严格保护的农田、林地、绿地、生态廊道、城市公园等区域。

  亮点 2 规范生态线内既有项目的处置

  为突出对生态资源的严格保护,规范生态线内既有项目的处置,提高精细化管理水平,《条例》根据对生态影响的程度,将基本生态控制线范围内既有项目分为3类,包括对生态保护无不利影响的项目、对生态保护有不利影响的项目以及属于违法建设的项目3类情形。

  同时,《条例》还根据不同情况,提出了保留、整改、转型、置换、拆除等不同的处置方式,以及相应的管理要求,并明确了管理和实施的主体。目前,武汉市国土资源和规划部门已清理出基本生态控制线范围内的既有项目1500多个,将依法对其进行处置。

  亮点 3 建立最严格的项目准入制度

  《条例》规定,在不影响生态环境的前提下,执行建设项目的准入管理。其中,对生态底线区项目的准入控制最为严格,仅允许5类必要基础设施进入:

  一是以生态保护、景观绿化为主的公园及其必要的配套设施,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内必要的配套设施;二是符合规划要求的农业生产和农村生活、服务设施,乡村旅游设施;三是对区域具有系统性影响的道路交通设施和市政公用设施;四是生态修复、应急抢险救灾设施;五是国家标准对项目选址有特殊要求的建设项目。生态发展区内除生态底线区准入的项目外,还允许生态型休闲度假项目、必要的公益性服务设施、其他与生态保护不相抵触的项目进入。

  亮点 4 调整基本生态控制线需走法律程序

  《条例》明确规定,非依法定条件和程序,不得调整基本生态控制线。因国家、省、市重大项目建设需要,对基本生态控制线进行局部调整的,在符合城市总体规划等上位规划要求的前提下,应当按照《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

  《条例》对基本生态控制线的调整程序作了严格的规定,其中,涉及生态底线区调整的,《条例》规定武汉市人民政府在审批之前应当将调整方案提交市人大常委会审议。

  亮点 5 实行生态环境责任终身追究制

  《条例》提出,武汉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基本生态控制线管理考核体系,将基本生态控制线管理工作纳入对区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市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及其负责人的考核内容,明确了对市、区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在基本生态控制线管理工作中的具体职责。对于基本生态控制线管理考核不达标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对其第一责任人的定期考核不得确定为优秀、称职等次;同时,对于损害生态要素的,实行生态环境责任终身追究制,责任人不论是否已调离、提拔或退休,都必须严格追究责任。

  亮点 6 建立生态项目建设激励机制

  《条例》在生态保护优先的原则基础上,考虑到基本生态控制线范围面积较广,农村居民点分布较为密集,提出要统筹农民生活及发展需要,适应新农村建设和“美丽乡村”建设的要求。对于编制基本生态控制范围内的乡规划、村规划,当优先保护其生态环境,合理确定绿色低碳的乡村发展模式,明确产业发展策略和村镇体系,提出村庄保留、迁并和建设的具体措施,统筹生产生活配套设施、道路交通等基础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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