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分组审议了《环境保护税法(草案)》。参加审议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和部分人大代表认为,本次提请审议的《环境保护税法(草案)》启动了以税治污的进程。《环境保护税法(草案)》提交人大审议,本身就标志着我们在加强法治建设上的一个进步,体现了税收法定的原则。制定这部法律有利于从根本上改变现行排污费制度存在的执法刚性不足、行政干预较多、强制性和规范性较为缺乏等问题,十分必要。《环境保护税法(草案)》给予“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污染物减排的特殊需要,可以增加同一排放口征收环境保护税的应税污染物种类数”的权力,同时强调了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报备,体现了人大常委会在税收制定方面的权力。
在审议中,代表、委员们就环境保护税的法律名称、征税对象、计税依据、征管程序和税负平移等重要问题提出了进一步修改完善的意见和建议。
吴晓灵委员说,关于这部法律的名称,“环境保护税”是个很大的概念,而这次立法只是针对排污行为把费改成税,一个比较小的范围用了一个比较大的名称,是否可以修改成“排污税”。第二,《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第十二条中规定,“向水体排放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的,按照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加倍缴纳排污费”。加倍征收在上升为税的时候没有保留下来。吴晓灵建议,如果超标,可以按照超标的情况加计征收,实行累进税,超了多少,税率提高多少。第三,原来排污费是环保部门计量、环保部门征收、环保部门使用,主要是使用在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上。现在变成税以后,由两个部门管理,权责需要更清晰一些。第四,费改税以后,怎样考量在一般预算当中加大对于环境保护、污染治理的投入力度?怎样确保环境保护、污染治理方面的支出?希望今后在预算管理上加以考虑。
杜黎明委员建议,明确将环保部门交送的数据作为计税法定依据。环保部门监测和纳税人监测的污染物排放量数据可能会产生差异。对这种差异,现行排污费征收政策明确规定,是将环保部门监测数据作为核定排污费的依据,企业的自测数据仅作为核定企业排放情况的参考。为了遵循税收确定性原则,建议在环境保护税法中明确环保部门数据资料的权威性,并作为确定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唯一依据。
谢旭人委员说,环境保护税征收的技术性是相当强的,税务机关征收这个税,必须在环保部门对污染排放状况进行监测的基础上进行,所以两个部门密切配合,建立协调工作机制很重要。一方面,环保部门做好监测工作,提供有关数据资料,促进税务机关加强税收征管,使税款及时足额入库。另一方面,通过税务机关征收环境保护税,也有利于促进环保部门开展环境保护工作。为此,建议税务机关将计税采用的污染当量、排放数量、税款数额及时通报给环保部门,环保部门进行比对,有利于促进税收征管和环境保护工作。
张玉珍(全国人大代表)说,建议明确环境保护税作为地方税收入仍然运用于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领域。其理由是:第一,环保投入长期不足,并且也面临着严峻的环境形势,还有污染防治艰巨的任务,在加强环境保护的大背景下,全社会用于环境污染的资金只能加强不能削弱。第二,根据我国税制,如果不做特殊规定,环境保护税的收入将和其他一般预算资金一样,在进行公共财政预算开支时也不考虑收入来源的环境属性,综合进行预算支出。如果环境保护税收入不指定资金用途,一方面无法保证现有排污费收入形成的资金支持作用,造成地方环保投入减少。另一方面,也无法形成稳定、持续的环保投入渠道。并且,环境保护税收入用于环境保护,还可以有利于推进环境保护税的实施,同时也有利于强化环保部门的环保责任。
车光铁委员说,建议进一步明确税收使用方式。《环境保护税法(草案)》目前没有对环境保护税收使用方式作出明确规定,这就表明税收收入将纳入一般财政预算统筹使用。2003年实施的《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第十八条明确规定排污费必须纳入财政预算,列入环境保护专项资金进行管理。新法实施后,排污费随之取消。如果新法不明确环境保护税收专项管理的内容,对于一些保工资、保基本支出压力都很大的地方来说,也就无法保障必要的环保资金支出。对此建议,应对税收收入使用方式作出更加明确细化的规定,切实保障环境保护税收主要用于生态和环境保护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