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业新闻

当前位置:主页 > 新闻资讯 > 行业新闻 >

纳入“黑名单”处处都受限

更新日期:2016-09-18
摘要:◆周兆木晏利扬 浙江省近日正式实施《浙江省环境违法黑名单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试行办法)。如果企业有环境违法行为,不仅要面对处罚整改,还要被纳入社会信用体系...

 纳入“黑名单”处处都受限

◆周兆木 晏利扬

  浙江省近日正式实施《浙江省环境违法“黑名单”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试行办法”)。如果企业有环境违法行为,不仅要面对处罚整改,还要被纳入社会信用体系,让违法企业在行政审批、融资授信、资质评定、政府采购等管辖工作中处处受限。

  记者从杭州市富阳区环保局了解到,富阳区已经同步实施“试行办法”。今后企业如果有环境违法行为,富阳区环保局将根据“试行办法”中的相关条例进行处理。

  哪些违法行为纳入“黑名单”?

  根据“试行办法”,企业出现构成环境犯罪的;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等13类违法行为,都符合“黑名单”认定条件。

  在认定程序上,省、市两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都有认定“黑名单”的权限,县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环境违法“黑名单”信息进行采集,并将采集的数据上报给上一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环境违法“黑名单”公布的内容包括纳入“黑名单”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名称、社会统一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姓名、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码(公布时除去部分字段)、违法事实、惩治措施、作出决定的机关、决定书的编号、认定机关、发布时间等信息。

  这份“黑名单”实行动态更新,设区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将所辖区域认定的“黑名单”信息,于每季度首月15日前报送省环保主管部门。省环保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全省环境违法“黑名单”制度建设及工作开展,具体承担环境违法“黑名单”制度的制定,省本级“黑名单”的认定、全省黑名单信息的统一汇总、对外发布等工作。

  环境违法“黑名单”每季度公布一次,由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通过“信用浙江”网站、门户网站、“浙江环保”官方微博等媒介向社会公开。

  纳入“黑名单”会怎样?

  被纳入“黑名单”的企业需要付出的代价,远不止被曝光。

  据浙江省环保厅消息,这份环境违法“黑名单”已经列入省级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进行管理,并实施联合惩戒。由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与发改、经信、财政、税务、工商、质监、安监、海关等部门以及银行、证券、保险监管机构建立通报机制。并且在行政审批、融资授信、资质评定、政府采购等管辖工作中对涉及企业都予以限制。

  进入环境违法企业“黑名单”后,原则上管理期限为3年。按照“试行办法”规定,“环境违法‘黑名单’信息公布期限为3年,公布期限届满,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将其信息从门户网站上公布的‘黑名单’中撤除,转入‘黑名单’后台数据库,对其列入‘黑名单’的记录做永久保存。”

  此外,浙江省还将引导和鼓励市场主体、行业协会、舆论媒体在市场交易、行业自律、社会监督等方面发挥对失信“黑名单”的惩戒约束作用。

  被列入环境违法“黑名单”的企业,要想改过自新,也有一次“信用修复”的机会。按照“试行办法”内容,在环境违法“黑名单”信息公布6个月后,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认为其环境违法行为已整改到位,可向作出认定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提出信用修复的申请。环保部门会进行审核通过后,违法企业还要选择门户网站或当地主要媒介进行7个工作日公示,然后由作出认定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公示结束1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修复的决定,上报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及时撤销“黑名单”信息,并报省信用办备案。

  会产生哪些效应?

  记者在杭州市富阳区采访时了解到,“试行办法”中的13类环境违法行为,在以往的执法检查中都遇到过,这就应引起企业足够重视。

  今年3月,富阳区启动史上最严的环境执法大行动。执法过程中,不乏有企业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

  实际上,多年前富阳区就已经对企业的环境信用等级实施评级考核。环保部门根据企业环境行为信息,按照规定的指标、方法和程序,对企业遵守环境法律法规、履行环保社会责任等方面的实际表现,进行环境信用评价,确定其信用等级,并向社会公开,提供公众监督和有关部门、金融等机构应用的环境管理手段。



新闻资讯

联系我们
Contact
联系我们
我们很想听到您的声音

电话:+86(510)88521000

传真:(0510)88521000转803

邮箱:[email protected]

地址:无锡市新区鸿山镇鸿山路66号


[向上] 
服务热线
+86(510)88521000

传真:+86(510)8852 1000 转803

苏公网安备 3202140200086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