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后,在浙江,再也不能想在哪里开发就建设、想在哪里发展就办厂了。
记者日前从浙江省环保厅获悉,《浙江省环境功能区划》已经浙江省政府批复同意正式印发,形成全省“一个区划一张图”和覆盖全省的环境空间管制机制。
发展所需,早有试点
“对浙江来说,编制这个区划,既是落实中央和环境保护部的决策部署,也是自身优化发展的迫切需要。”浙江省环保厅副厅长虞选凌介绍,编制实施环境功能区划有利于改变国土空间无序开发的情况,实现保护和发展的双赢。
早在2007年,浙江省环保厅就在全省试行了生态环境功能区规划。在被列入首批3个环境功能区划编制试点后,浙江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明确把“建立生态环境空间管制制度,编制全省环境功能区划,划定生态红线”作为重点突破的改革事项。
浙江省环保厅规财处处长喻志钢介绍,为确保区划编制质量,省环保厅做了大量的前期准备工作,专门选择具有代表性的湖州市区、长兴县、平湖市和开化县等地开展了试点。
为更好地指导市县区划的顺利编制实施,浙江省政府还出台了《关于全面编制实施环境功能区划加强全省生态环境空间管制的若干意见》等一系列政策措施。
六类分区,重视保护
2015年初,全省各市县区划全部编制完成后,组织完成了区划技术审查工作。经技术审查和省市对接后,全省11个设区市共编制71个市县区划。各区划覆盖了全省陆域,总面积105365.2平方千米,与国土总面积高度吻合。
结合浙江区域功能特征,全省11个设区市共划定各类环境功能分区2444个,其中生态保护红线区占国土空间的20.35%;生态功能保障区占比45.53%;农产品安全保障区占比20.35%;人居环境保障区占比7.25%;环境优化准入区占比4.33%;环境重点准入区占比2.19%。
“我们将区划分为省和市县两个层级。省级区划是指导性的区划;市县区划要确保可指导、可操作、可落地。在功能分区上,将环境功能区分为六大类。”喻志钢介绍。
据介绍,第一类生态保护红线区,就是环境保护部技术规范中的禁止准入区,与生态保护红线的要求一致。第二、三、四类分别是生态功能保障区、农产品安全保障区、人居环境保障区。这3类保障区,即限制准入区。第五类是环境优化准入区,是指开发强度已经较大、污染较重的工业园区。第六类是环境重点准入区,指用于重点开发、产业集聚的区域。
记者了解到,浙江的区划更多地体现了保护的原则。全省划定的702个生态保护红线区,涵盖了依法设立的各级自然保护区等相关规划的保护范围,以及全省297个一、二级饮用水水源保护区。323个生态功能保障区,则主要包括全省各地河流中、上游的丘陵山地区及重要河口等区域。此外,区划还对湿地、河道绿廊、城市绿道等方面作出安排。
为更好地开发利用,区划对环境准入区进行了明确规定。475个开发比较成熟,并允许二类以上工业项目进入的各级工业园区和乡镇工业功能区或集聚点,被划入环境优化准入区。除设区市以上政府批准的重点镇、中心镇或综合改革试点镇外,其他乡镇不单独划定环境优化准入区。
按定点集中的原则,全省划定了142个环境重点准入区。即便是同意设立环境重点准入区的区域,也要求严格控制不符合产业转型升级方向和要求的新污染行业。
强化管控,差别管理
“各类开发建设行为都必须符合区划的要求,不得影响所在环境功能分区及周边环境功能分区的使用功能。”喻志钢介绍说。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浙江省环境功能区划的批复》(以下简称《批复》)提出了明确要求。“我们省级区划确定了12条工业污染防治、7条农业面源防治、7条生态保护修复、10条其他类,共四大类36条规范化的管控措施,并将相关条款组合成为相应功能区类别的管控措施。市县区划的具体功能分区,也要求在贯彻落实相应功能区类别管控措施的基础上,根据当地实际提出一些针对性的管控措施。”喻志钢介绍,此外,根据相关规定,浙江按污染强度和风险等级将工业项目分为一、二、三类,各类功能区明确了建设项目准入类别。同时,每个区域都制订了明确的项目负面清单。
对各地按照区划确定的环境功能分区,《批复》也要求各地要突出主导环境功能,实行分区差别化管理。如自然生态红线区要严依法依规,实行强制性保护,严守生态安全底线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