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环境报记者刘晓星
《2015年中国“污染环境罪”案件调查报告》(以下简称《报告》)日前正式发布。《报告》以“中国裁判文书网”收录的所有“污染环境罪”一审判决书为研究对象,分析了2015年期间,全国各级人民法院审结的1322起污染环境犯罪案件。
那么,《报告》揭示了污染环境案发生的哪些规律?反映出我国环境司法的哪些现实问题?相应可以采取哪些对策办法?记者采访了相关专家。
1 追究力度大小与什么相关?
根据《报告》统计,截至2016年5月8日,“中国裁判文书网”上收录的各级人民法院在2015年1月1日~12月31日之间,判决或裁定的罪名为“污染环境罪”的一审判决书(裁定书)共计1322份,二审判决书(裁定书)共计220份。
那么,这个数据与实际情况是否完全吻合呢?
1322件少于实际审结总量
记者了解到,2015年浙江某公司因倾倒农药废液污染环境被罚款7500万元一案就未在此统计范围内。对此,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与绿色发展基金会副秘书长马勇介绍说,虽然不能保证完全准确,“1322这个数字与实际判决案件的总量还是比较接近的。”
据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法官喻海松分析,2015年,全国各级人民法院受理污染环境犯罪案件1691件。由于部分2015年新收案件未能在当年内作出判决,还有部分法院虽然已经作出了判决,但未及时将判决书上传至“中国裁判文书网”。因此,《报告》所统计的案件审结数量要少于收案数量。鉴于《报告》统计的一审判决书超过了1300份,约占2015年收案数量的78%,且覆盖广阔,他认为,《报告》得出的有关数据仍然具有很强的代表性。
案件分布不均,浙江等地较为集中
来自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的《报告》执笔人严厚福介绍说,2015年污染环境犯罪案件在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分布极不均衡。他说,2015年浙江省一审审结污染环境罪案492起,超过全国总数量的三分之一,处于领先位置。河北省一审审结污染环境罪案263起,山东省一审审结164起。这3个省份判决、裁定的案件数量之和约占全国的七成。
“新疆、西藏、青海、内蒙古、吉林、海南、北京等7个省(区、市)的一审审结案件数量为0。”对此,严厚福认为,可能是有些污染环境犯罪案件的判决书没有上传到“中国裁判文书网”。比如,有公开报道显示,海南省2015年至少审结了一起污染环境罪案。
2013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了14种环境污染刑事犯罪类型,此后,各级环保部门、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和法院对涉嫌“污染环境罪”行为人的追究力度明显加强,案件数量显著上升。新环保法实施后,污染环境犯罪案件数量更呈“井喷”之势。
“一般来说经济比较发达的地区、地方领导对环境保护比较重视的地区,污染环境犯罪案件的数量相对更多。案件数量极少的省(区、市),要么是经济比较落后的中西部或东北部省份,要么是污染企业数量较少的省(区、市),如北京等地。”严厚福说。
《报告》认为,有的省份对环境污染的管控非常严格,有的省份则较为宽松,因此可能会出现“污染转移”的现象。
2 犯罪主体中,自然人为何多于单位?
根据《刑法》规定,污染环境罪的犯罪主体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在一般公众看来,污染主要是由企业造成的,因此,污染环境罪应当以单位犯罪为主。
然而,根据统计,2015年全国各级人民法院审结的1322起污染环境犯罪案件中,多达1250起(占94.55%)都是自然人犯罪,涉及单位犯罪的只有72起(占5.45%)。其中,有71起案件的犯罪主体既包括自然人也有单位,唯独有一起案件的犯罪主体只是单位。
对小企业追究环境刑事责任较为困难
《报告》显示,在环境行政处罚案中,绝大多数的处罚对象都是单位。但在追究刑事责任时,绝大多数的处罚对象都是自然人。在我国,环境行政责任与环境刑事责任的主要区别在于损害后果的不同,而责任主体应该是一样的,出现这种情况似乎有些“反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