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近日集中开展环保法律法规实施情况专项检查活动。
自治区党委书记、自治区人大常委会主任彭清华和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杨道喜、高雄分别带队,到南宁、钦州、来宾三市对城市环境综合治理、海洋环境保护和工业企业污染防治等开展实地检查。
据了解,此次专项检查自8月中旬开始,持续到9月中旬结束,着力推动环保法、自治区环保条例和乡村清洁条例等一系列法律法规的贯彻落实,对前段时间中央环保督察组反馈意见整改落实情况进行重点督办。
14个设区市人大常委会结合本行政区域实际,也开展专项检查。
广西集欠发达后发展地区、矿产资源富集区、重点生态功能区于一身,兼具承接东部产业转移、发展开放新前沿等地缘特征。如何进一步抓好环境立法和执法检查,盯住环境保护领域中的大气、水、土壤、重金属污染等重点问题,依法推进环保法律法规有效实施,是各方关注的重点。
环境立法作为立法重中之重
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本届以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把环境立法作为立法工作的重中之重来抓,共制定和修改了自治区乡村清洁条例、环境保护条例、海洋环境保护条例等11部环保地方性法规,约占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制定、修改的地方性法规总数的20%。
目前,正在审议自治区民用建筑节能条例、无居民海岛使用保护管理条例两部法规,还将制定自治区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等法规。
近年来,自治区人大常委会相继出台实施了一批环保方面的地方性法规。
在全国较早修订自治区环保条例。这个条例的许多规定非常具体,可操作性非常强,可以说是广西史上最严的条例。
如第六十四条规定,对造成污染的企业按日连续处罚,这是广西的一个突破。条例对政府的职能进行调整,明确社会噪声由公安部门管理,建筑噪声由环保部门管理,并对广场舞等活动进行了法律约束和界定。条例还将有奖举报制度首次上升到法律层面。
全国首创乡村清洁条例。广西乡村清洁条例是由自治区党委点题,自治区人大常委会主导制定,在全国是首个,社会关注度高。这部条例今年7月1日起实施,从初步了解的情况看,总体实施良好。乡村清洁条例有几大亮点:
一是把近年来全区开展的“美丽广西·清洁乡村”活动的好做法、好经验上升到法规层面,把清洁乡村建设工作从道德约束上升到法律高度。
二是新增了对保洁费的收取、使用和监管的规定,并明确保洁员的日常工作职责和义务,拓宽资金投入渠道,缓解经费紧张的局面,有利于保洁员队伍走向规范化。
三是对农村常见的“脏乱差”行为,乡镇政府可开罚单,并规定在非指定地点倒垃圾最高可罚1000元。
广西还适时制定自治区海洋环境保护条例,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职责和保护措施,弥补了广西在海洋环境保护方面立法的空白,为保护北部湾海域生态环境提供了法治保障。
此外,自治区人大常委会还及时审议批准了南宁市郁江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城市供水节水条例、五象岭保护条例等法规,推进首府南宁市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据了解,下一步,广西人大常委会将加强环境保护立法,把大气污染防治、水污染防治、土壤污染防治作为广西环境保护立法的重点,尽快启动和加快出台自治区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民用建筑节能条例、无居民海岛使用管理条例、古树名木保护条例等法规。
以制度建设推动法律实施
专项检查是对近年来环保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的全面盘点,也是对地方立法工作及其效果的一次评估。
8月开始的专项检查发现,广西各设区市以落实环保目标责任制度、环境保护“一票否决”制度、环境保护“党政同责”和“一岗双责”等制度为着力点,有力推动了环保法律法规的实施。
检查发现,广西各设区市重视环保法律法规实施工作,将环保工作作为政府工作的重点。
南宁市把城市建设发展与城市环境污染整治结合起来,守住了发展和生态两条底线,城市环境质量和品位进一步提升。
来宾市在原有产业循环发展基础上,不断探索循环经济新举措,努力实现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双赢。
钦州市新任代市长黄海昆主持召开的第一次政府常务会议,就专题听取环保工作汇报,提出既要经济发展,也要红树林,也要白海豚。钦州市5位市领导分别亲自挂牌督办工业园区配套污水处理设施滞后、产业发展与环境保护协调、环境违法案件查处、自然保护区保护、入海河流及近岸海域水环境等方面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