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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进行政审批改革 加大海洋环境违法处罚力度

更新日期:2016-11-03
摘要:本报记者郭薇北京报道 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11月1日分组审议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修正案(草案)》。这次海洋环境保护法的修改,主要聚焦3个方面:...

  本报记者郭薇北京报道 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11月1日分组审议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修正案(草案)》。这次“海洋环境保护法”的修改,主要聚焦3个方面:一是与修订后的环保法相衔接,二是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三是加大违法处罚力度。常委会组成人员和部分人大代表在审议中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修正案(草案)》吸收了各方面对初次审议稿的意见建议,目标明确,精准发力,基本实现了针对溢油事件处理、与修订后的环保法衔接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有关要求,已经比较成熟,建议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修改后提请表决通过。同时代表、委员们也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修正案(草案)》提出了进一步修改的意见和建议。

  沈跃跃副委员长说,“海洋环境保护法”修正案(草案)与修订后的环保法做了比较好的衔接,增加了国家在重点海洋生态功能区、生态环境敏感区和脆弱区等海域划定生态保护红线、实行严格保护的内容;推进行政审批改革,减少了行政审批事项;加大了对海洋环境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针对海洋环境保护工作的实际做了比较好的修改,已经比较成熟,赞成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修改后提请表决通过。

  董中原委员说,根据“海洋环境保护法”第五条规定,海洋环境保护的主管部门有5个,分别是环保、海洋、海事、渔业、军队。每个部门都有海洋环境保护的执法权,每个部门都能在各自的领域,按照法律程序完成自己相关的职能,但它们只对程序负责,不对结果负责。而海洋是互通和相连的,要真正实现中国的强国梦,使我国成为海洋大国和海洋强国,使海洋得到充分利用、开发和保护,对海洋就应进行一体化治理和保护。第二,建议第六条修改为“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和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家环境保护规划,并结合国家海洋主体功能区规划等,拟定全国海洋功能区划,报国务院审批。”第三,建议第十四条增加第四款、第五款的内容,表述为“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协同制定对入海排污口的污染物监视、检测标准和方法,协调海陆环境检测标准。”“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应统一近海与远海的海洋环境质量监测网络、监测方法以及标准等。”理由是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负有组织管理全国海洋环境监测、监视网络,定期评价海洋环境质量,发布海洋巡航监视通报等职责。而陆源入海污染物对海洋环境的影响很大,入海排污口的位置选择由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如果不加强两部门的合作,无法实现海洋环境的有效监测。同样,近海与远海的监测也应协调统一。

  王其江委员说,建议在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能中增加修复职能的规定。“海洋环境保护法”第五条第二款规定,“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海洋环境的监测、管理,组织海洋环境的调查、监测、监视、评价和科学研究”,考虑到当前一些地方海洋环境中修复工作也是一项非常紧迫的任务,因此建议将这一条修改为“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海洋环境的监督管理,组织海洋环境的调查、监测、监视、评价、科学研究和修复。”

  令狐安委员说,鉴于渤海对中国北方气候变化的影响和其特殊功能,要重视渤海海域填埋问题。建议在第五章第四十二条增加一款,即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水海岸建设工程填埋海域要实行更加严格的控制。“土地法”规定基本农田的审批要报国务院审批,对内水海域的填埋审批,应该视同或者比照“土地法”对基本农田的控制,应报国务院审批。现在由海洋主管部门和环境主管部门,协调沿岸地方政府处理这个问题,到底力度有多大,从实施的结果来看,效果不明显。

  罗清泉委员说,草案取消了现行法第七十条规定的5项有关船舶作业活动的审批,保留了散装液体污染物危害性货物过驳作业的审批。保留这一项是必要的,但是其他5项是否都要取消,应该慎重。例如第二项,“船舶在港区水域内进行洗舱、清舱……等作业”,但是船舶有很多种类,有些就是运输危化物品的,对这一类船的洗舱、清舱是要严格管理的,因为这类危化物品运输船舶的洗舱、清舱造成的污染,可能比保留的第五项“散装液体污染危害性货物的过驳作业”造成的污染更严重。当前我国海洋环境的形势总体看还是比较严峻的,特别是近海,对可能造成污染的污染源管理一定要严格,不能松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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