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的环境公益诉讼经过了近十年的艰难探索和积极推动,伴随着新《环保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规落地实施,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在立法层面得到了确认。
如今,新《环保法》实施已经一年有余,我国环境公益诉讼个案数量较新《环保法》实施前有了大幅提升,检察机关也开始探索在全国试点地区开展环境公益诉讼的实践。但是,环境公益诉讼仍然面临着社会组织与检察机关在公益诉讼中的角色分工尚需进一步明确、《海洋环境保护法》 等老的法律与新环保法有效衔接及环境公益诉讼制度亟须在全国范围内顺利、平衡、全面实施等问题。
环境公益诉讼个案数量大幅上升
立案较顺利让人信心倍增
《环境保护法》中明确提出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可以提起环境公益诉讼。因此,环保组织也将2015年视为环境公益诉讼的元年。近日,中华环保联合会与自然之友联合对2015年环境公益诉讼进行了盘点。
“《环境保护法》修订实施后,开展环境公益诉讼实践工作较2013年、2014年更为顺畅,新提起的8起环境公益诉讼案件均未出现历年中因原告主体不适格而引发的不予回应、不予受理以及驳回起诉等情况。”中华环保联合会副秘书长谢玉红向记者介绍说,中华环保联合会开展环境公益诉讼已经10年,过去的一年是最顺畅的一年。
据不完全统计,2015年全国有江苏、贵州、山东、福建、浙江、宁夏、辽宁、湖南、河南、海南、天津、北京、安徽和四川14个省(区、市)法院,受理了社会组织提起的环境公益诉讼。
感觉环境公益诉讼立案顺畅的不仅是中华环保联合会,环保组织自然之友在2015年也成功提起多起环境公益诉讼,其法律与政策倡导总监葛枫向记者介绍说,2015年,由社会组织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个案数量相比新环保法实施之前大幅上升。
2015年社会组织共提起37起环境公益诉讼,这37起案件均为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其中6起已审结。
据中华环保联合会及自然之友介绍,尽管2015年环境公益诉讼有了较大进展,但是,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社会组织仍然太少。
同时,也有一些起诉到法院的环境公益诉讼尚未立案。对于法院不予立案的理由,葛枫分析说,从2015年案例来看。法院不予立案的理由均是主体不适格。此外,一些案件在法院的主持下各方达成了诉前和解。还有一些案件在2015年年底提起诉讼,提交了补正材料,正在等待结果。
“有些案件在去年初提起,但因各种原因目前尚未受理。”葛枫说,2015年3月,其所在的组织提起的重庆渣堆水污染案和内蒙古神华煤制油项目破坏草原生态环境案至今没有收到法院的任何回复。
限制性规定多,只有少数环保组织有意愿、有能力提起公益诉讼
社会组织担当原告需跨过多重门槛
社会组织在环境公益诉讼实践中遇到了一些现实困境,亟待各方合力解决。
少一些限制性规定
理解不同,让环境公益诉讼面临不同遭遇。
在采访中,业内专家表示,当前,一些个案立案主要是由于各地法院对《民事诉讼法》、《环境保护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中的环境公益诉讼主体资格的规定理解不一。有的做限制性理解,有的做宽松式理解。
目前,社会组织发展得还不成熟,很多地方的法院对社会组织了解有限,往往十分谨慎地对社会组织进行资格审查。其实,这些担忧大可不必。葛枫认为,在目前只有少数几家环保社会组织有意愿、有能力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现实状况下,不宜过多对其主体资格进行限定。
《民事诉讼法》、《环境保护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对可以依法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社会组织做了资格界定。
统计显示,“目前各级民政部门登记的环境保护相关社会组织有 6000多个。其中,在国务院民政部门登记的有36个;在省级民政部门登记的有300多个;在设区的市级民政部门登记的有700 多个。”据此,全国应该有 1000余个社会组织具备法律和相关解释规定的起诉资格。
自然之友从2014年6月开始搭建环境公益诉讼支持网络,对全国具有环境公益诉讼起诉资格的民间环保组织进行调研。据自然之友不完全统计,目前在各地从事环境保护相关公益活动的民间环保组织中,约有30余家符合环境公益诉讼起诉资格,而其中有意愿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组织则更少,福建绿家园、大连环保志愿者协会、湘潭环保协会、莆田绿萌滨海湿地研究中心、绿色浙江等是这里面首批勇于实践的社会组织。通过个案实践,社会组织锻炼了机构的法律倡导能力,法律团队也从无到有组建起来。
多种形式参与诉讼
社会组织正在以原告、支持起诉方或资金支持方等角色参与到环境公益诉讼中。